(2016)黑0406刑初4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東山區人民法院(2016-3-21)
(2016)黑0406刑初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鶴崗市東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黑龍江省鶴崗市。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變更為取保候審。
鶴崗市東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鶴東檢訴刑訴(201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東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6時許,被告人張在本市東山區施工工地裝卸沙土時,該小區居民被害人閆(男,35歲)從此路過,張讓閆繞行,二人發生爭吵并廝打在一起,張用拳頭打擊閆頭面部,致閆頭面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閆鼻骨骨折,右上頜骨額突骨折,損傷程度均屬輕傷二級。傷殘等級屬十級殘。
經偵查,被告人張于2015年10月20日在本市東山區綠洲小區被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工作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鶴崗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案、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證人楊、肖、孟、叢的證言;被害人閆的陳述;鶴崗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他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鑒于被告人張在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且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張故意傷害犯罪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認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商麗萍
審 判 員 : 王 偉
人民陪審員 :辛義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 張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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