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刑初27號
——黑龍江省綏濱縣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黑0422刑初2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綏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黨XX,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14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富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綏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綏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經綏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鶴崗市看守所。
綏濱縣人民檢察院以黑綏濱檢訴刑訴(2016)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黨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4月5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綏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作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黨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人黨XX在其居住的綏濱縣廉租樓XX小區4單元602室,多次容留吸毒人員蘇XX、孫XX、付XX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俗稱”K粉”)。
1.2015年10月6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黨XX在其住所,容留付XX、蘇XX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半小時后在該住所黨XX又容留付XX和一化名王化的女子一起吸食氯胺酮。
2.2015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黨XX在其住所,容留肖XX、孫XX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黨XX在其住所,容留蘇XX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5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黨XX在其住所,容留孫XX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5年12月19日14時許,被告人黨XX在其住所,容留蘇XX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5年12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黨XX在其住所,容留蘇XX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經偵查,被告人黨XX于2015年12月20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綏濱縣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黨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吸毒用具冰壺2個,酒精燈2個,吸管1包,鍋頭12個;書證有戶籍證明、綏濱縣公安局情況說明、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及保全清單、抓捕經過、偵破經過;證人蘇XX、孫XX、王XX、付XX、肖XX的證言;被告人黨XX的供述和辯解;綏濱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指認現場筆錄;被告人黨XX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黨XX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黨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黨XX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黨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馮 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段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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