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紅刑初字第337號
——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2016-5-11)
(2015)紅刑初字第337號
公訴機關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x,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第三油礦東二隊隊長。2015年9月2日因盜竊被大慶市公安局紅崗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0日被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大慶市公安局紅崗分局執行。2015年11月13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至今。
被告人于xx,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2015年8月29日因盜竊被大慶市公安局紅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2015年12月21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至今(先期羈押115天)。
辯護人劉彥輝,黑龍江龍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麻xx,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第三油礦機關生產辦管理人員。2015年9月2日因盜竊被大慶市公安局紅崗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0日被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大慶市公安局紅崗分局執行。2015年11月13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至今。
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慶紅檢刑訴(2015)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于xx、麻xx犯貪污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晨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xx、于xx、于xx的辯護人劉彥輝、麻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于xx得知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第三油礦七區一隊(以下簡稱七區一隊)北側的油池內有原油,遂通過被告人麻xx聯系到時任七區一隊隊長的被告人張xx,欲利用張xx的職務便利將原油拉走販賣,張xx表示同意。后于xx通過灌裝成袋的方式盜竊油池內原油135袋,將盜竊所得原油銷贓給彭春明(另案處理),得贓款5,000元,被于xx揮霍。涉案原油現已收繳,共計價值人民幣30,829.81元。
2015年8月29日,于xx在大慶市紅崗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5年9月2日,張xx、麻xx在大慶市紅崗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xx、于xx、麻xx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xx、于xx、麻xx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不作辯解。
被告人于xx的辯護人辯護意見:于xx在本起犯罪中可以認定為從犯,于xx主觀惡性不大,無前科、劣跡,家庭生活困難,對法律意識的淡泊,原油已經收繳未給國家造成損失,綜上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于xx得知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第三油礦七區一隊(以下簡稱七區一隊)北側的油池內有原油,遂通過被告人麻xx聯系到時任七區一隊隊長的被告人張xx,預謀將原油拉走販賣,張xx表示同意,后于xx通過灌裝成袋的方式盜竊油池內原油135袋,將盜竊所得原油銷贓給彭春明(另案處理),得贓款5,000元,被于xx揮霍。涉案原油現已收繳,共計價值人民幣30,829.81元。
2015年8月29日,于xx在大慶市紅崗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5年9月2日,張xx、麻xx在大慶市紅崗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xx、于xx、麻xx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書證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丟失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原油含水分析日報、收油收據、原油價格證明、職務證明、戶籍信息;證人董xx、鄭xx的證言;被告人張xx、于xx、麻xx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于xx對麻xx進行辨認的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xx、麻xx伙同張xx,利用張xx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竊取的方式盜賣國家原油,共計價值人民幣30829.81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xx、于xx、麻xx具自愿認罪、贓物被收繳的情節,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于xx的辯護人關于于xx可以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無前科、認罪態度好,贓物被收繳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張xx、麻xx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xx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張xx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麻xx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麗麗
人民陪審員 戚廷華
人民陪審員 劉月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劇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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