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刑初44號
——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2016-4-29)
(2016)黑0605刑初44號
公訴機關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2015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大慶市公安局八百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未批準逮捕而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2016年3月24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現羈押于大慶市第三看守所。
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慶紅檢訴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宋昊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1日22時許,被告人楊xx伙同“大哥”(真實姓名不詳,另案處理)竄至大慶市紅崗區創業莊附近拉運原油。期間,楊xx負責駕駛黃色解放翻斗車(無牌照)拉運原油,“大哥”負責駕駛白色馬自達轎車(車牌被遮擋)遛道。當二人駕車行駛至大慶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一村子時被公安機關發現,被告人楊xx被公安機關截獲,其他人員逃跑。自楊xx駕駛的黃色解放翻斗車上收繳原油9.32噸,價值人民幣18109.13元。收繳的原油已全部返還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xx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xx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22時許,被告人楊xx伙同“大哥”竄至大慶市紅崗區創業莊附近拉運原油。期間,楊xx負責駕駛黃色解放翻斗車拉運原油,“大哥”負責駕駛白色馬自達轎車遛道。當二人駕車行駛至大慶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一村子時被公安機關發現,被告人楊xx被公安機關截獲,其他人員逃跑。自楊xx駕駛的黃色解放翻斗車上收繳原油9.32噸,價值人民幣18109.13元。收繳的原油已全部返還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物證現場照片;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稱重單、原油回收證明、原油價格證明、鑒定意見通知書、常住人口登記表、說明;被告人楊xx的供述及辯解;原油含水檢測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贓物仍進行運輸、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xx具有以下量刑情節:自愿認罪、贓物原油被收繳,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周文輝
代理審判員 孟慶祝
人民陪審員 劉月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劇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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