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刑初55號
——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黑0605刑初55號
公訴機關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xx,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2015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大慶市公安局八百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經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準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現羈押于大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劉愛文,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馮x,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2015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大慶市公安局八百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經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準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現羈押于大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郭金貴,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慶紅檢訴刑訴(2016)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xx、馮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晨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xx及其辯護人劉愛國、被告人馮x及其辯護人郭金貴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蘇xx、馮x分別駕駛車牌為黑EMW378(假牌照)的銀灰色斯柯達轎車和車牌照為黑EFG109(假牌照)的銀灰色邁騰轎車,在大慶市紅崗區杏樹崗鎮太平山村附近的一處樹林帶內,以每噸原油650元的價格,收購王姓男子(真實身份不詳、另案處理)原油2.34噸。蘇xx、馮x欲將收購原油運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銷贓,二人在運輸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截獲。現場收繳原油重2.34噸,價值人民幣4744.39元。現涉案原油已經全部返還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xx、馮x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蘇xx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未作辯解。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自愿認罪,犯罪情節較輕,贓物全部返還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馮x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未作辯解。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是初犯,犯罪情節較輕,自愿認罪,贓物全部被收繳沒有造成損失,應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蘇xx、馮x分別駕駛車牌為黑EMW378(假牌照)的銀灰色斯柯達轎車和車牌照為黑EFG109(假牌照)的銀灰色邁騰轎車,在大慶市紅崗區杏樹崗鎮太平山村附近的一處樹林帶內,以每噸原油650元的價格,收購王姓男子(真實身份不詳、另案處理)原油2.34噸。蘇xx、馮x欲將收購原油運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銷贓,二人在運輸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截獲。現場收繳原油重2.34噸,價值人民幣4744.39元。現涉案原油已經全部返還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物證作案車輛(照片);書證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原油稱重單、原油回收證明、原油價格證明、同案說明、買賣車協議、戶籍信息;證人蘇xx、蘇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蘇xx、馮x的供述及辯解;污油含水化驗分析單的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xx、馮x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贓物仍進行收購、運輸,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贓物收繳應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蘇xx、馮x自愿認罪、贓物涉案原油被收繳,本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馮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周文輝
人民陪審員 劉月紅
人民陪審員 戚廷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劇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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