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刑初29號
——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黑0623刑初2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無業。現住黑龍江省林甸縣。2016年1月10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林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4月5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林甸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林甸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林檢訴刑訴(201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林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林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9月4日,被告人龍某某與“阿彬”(具體姓名不祥,另案處理)相識后,告訴龍某某到林甸成立公司,“阿彬”派“張某某”(具體姓名不祥,另案處理)到林甸,龍某某將其介紹給王某某,在林甸縣工商局辦理林甸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張某某為法人。2004年1月份起,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多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獲取不當利益。經查,該公司法人“張某某”為虛假身份,真實姓名不祥。
杭州某某商務策劃有限公司收到林甸縣某某貿易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00307299-00307303,共計金額為人民幣
487179.50元)后,在該公司與林甸縣某某貿易公司沒臉任何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將該五份發票于2004年1月抵扣稅款,稅額為人民幣82820.50元。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龍某某分別拿著一個姓李男子(具體姓名不祥,另案處理)、“阿彬”的虛假的報稅數據和發票到林甸縣國稅局申報、認證抵扣稅款。2004年1月份申報成功認證、抵扣。2004年2月份再去申報、認證的時候被林甸縣國稅局發現所提供的報稅數據都是虛假的。被告人龍某某聯系阿彬詢問情況,“阿彬”打電話告知其林甸縣某某貿易公司申訴認證的進項發票都是假的,讓其趕緊逃跑。被告人龍某某跑到北京找到“阿彬”,“阿彬”交給被告人龍某某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龍某某明知該錢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花銷。林甸縣公安局于2005年10月18日網上通緝龍某某,2016年1月10日林甸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在某某市太陽城銀海大廈入口處將網上逃犯龍某某抓獲。被告人龍某某到案后,林甸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2月6日將贓款人民幣5000元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案件來源、受理案件登記表、網逃手續、抓獲經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林甸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屆股東會議決議事項紀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情況說明、林甸縣公安局說明、林甸縣公安局林甸鎮中心派出所死亡注銷證明、林甸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案調查報告、林甸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協查回函、證人鄒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劉某的證言材料、扣押財物清單、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與其他證據吻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5000元。
二、林甸縣人民檢察院扣押的贓款人民幣5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長 賀憲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宋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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