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5刑初3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西林區人民法院(2016-5-26)
(2016)黑0705刑初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伊春市西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男,49歲,漢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小學文化,無職業。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伊春市西林區人民檢察院以伊西檢訴刑訴(2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涉嫌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伊春市西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姜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馮某某多次來到伊春市西林區三公里經營所施業區97林班、125林班等處盜伐林木,盜竊已被伐倒的樹木,用于搭建其家羊圈和草棚。馮某某盜伐樟子松5株、落葉松7株,蓄積為0.3388立方米;盜竊落葉松48株,蓄積為4.7472立方米,盜竊樟子松2株,蓄積為0.1645立方米。綜上,馮某某盜伐林木12株,盜竊林木50株,蓄積為5.2505立方米,盜竊價值人民幣3008.29元。
經偵查,被告人馮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被公安機關在伊春市西林區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馮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馮某某、陳某某、徐某某、張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伊春市西林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馮某某指認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過庭審質證,被告人馮某某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其內容客觀真實,且能夠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多次盜竊國有林木,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馮某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馮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故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馮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00元;
二、被告人馮某某供犯罪所用的藍色本田125摩托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盜竊的林木依法予以追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景坡
代理審判員 王 龍
人民陪審員 張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婁 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