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民初30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翠巒區人民法院(2016-2-18)
(2016)黑0706民初30號
原告王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劉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郭玉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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