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38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6-2)
(2016)黑0707民初38號
原告孫某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漢族,某某區火車站調車長,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被告賈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漢族,某某熱電廠職工,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漢族,某某區熱電廠職工,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賈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現因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8.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判員 劉養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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