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45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4-7)
(2016)黑0707民初45號
原告莊某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漢族,某某區住建局干部,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被告曹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伊春市交通局新青養路段工人,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莊某某訴被告曹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50%。
審判長 于 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胡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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