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2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3-24)
(2016)黑0707民初2號
原告吳某某,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漢族,某某區熱力公司干部,現住伊春市。
被告侯某某,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現住伊春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侯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現因原告與被告和好,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 判 員 劉養龍
人民陪審員 吳海峰
人民陪審員 國榮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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