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22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3-16)
(2016)黑0707民初22號
原告程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現住伊春市。
被告楊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現住伊春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現因原告與被告和好,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判員 劉養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梁 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