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刑初187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2016-5-20)
(2016)黑0803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佳木斯市向陽區佳西供電局托管一號樓。2007年3月13日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500元,2009年9月1日刑滿釋放。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哈爾濱鐵路公安局佳木斯市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佳向檢訴刑訴(2016)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5年11月27日21時許,在佳木斯市火車站售票室5號窗口,被告人張×趁被害人郭××不備,將其放置在右側衣兜內的一部64G蘋果PLUS手機(價值人民幣3800元)盜走。作案后,贓物被其丟棄。
2、2016年1月13日14時許,在佳木斯市向陽區大潤發超市內,被告人張×趁被害人谷××不備,將其放置在左側衣兜內的現金人民幣69元及一張大潤發會員卡盜走。案發后,贓款、贓物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張×被公安機關在佳木斯市向陽區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郭××、谷××陳述,佳木斯市價格鑒定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張×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并處罰金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先期羈押的14天已扣除)。
上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秀杰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人民陪審員 韓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解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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