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刑初178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2016-5-4)
(2016)黑0803刑初17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凱圣家園小區。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程淑芝,黑龍江沈宗鉉律師事務所律師。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佳向檢刑訴(2016)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及其辯護人程淑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18時許,被告人曹××酒后駕駛黑××號(肇事時未懸掛牌照,持臨時號牌為黑A02993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在佳木斯市向陽區松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木材小區東門路口南側時,駛入道路左側,與韓×駕駛的黑××號發現牌小型越野客車相撞。案發后,韓×報警,曹××在現場被公安機關帶回。經檢測,曹××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2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了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的辯護人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曹××四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上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吳明珠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解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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