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刑初61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2016-5-10)
(2016)黑0804刑初61號
公訴機關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男,,滿族。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審。
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檢察院以佳前檢刑訴(2016)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洪藹墡、被告人陳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30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陳酒后駕駛黑號轎車,行駛至佳木斯市前進區中山街與杏林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3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證人杜證言、被告人陳供述及辯解,酒精含量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陳系初次犯罪,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葛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蓋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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