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刑初32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法院(2016-5-9)
(2016)黑0805刑初3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XX,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東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佳東檢訴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XX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黑0805刑初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蔡XX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8刑終27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洪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蔡XX來到佳木斯市東風區(qū)”廣通融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找到業(yè)務員于XX以兩輛解放牌汽車辦理抵押貸款,并于2013年1月29日將車輛過戶到于XX名下。2013年5月28日,蔡XX與于XX簽訂車輛租賃協(xié)議后將車開走。2013年11月2日,蔡XX在明知車輛無法辦理過戶的情況下,與被害人薛XX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將黑D58221號解放牌貨車以57000元的價格賣給薛XX,并承諾為薛XX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薛XX交車款40000元,約定余款17000元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后付清。蔡XX將得到的40000元用于歸還貸款及借款。2015年6月8日,薛XX將黑D58221號解放牌貨車以40000元價格轉讓給蔡XX的父親蔡XX。現(xiàn)車輛被依法扣押。
2、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蔡XX攜帶偽造的房屋產權證來到佳木斯市東風區(qū)”廣通融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找到被害人于XX,以該房屋產權證作為抵押,簽訂借款合同,騙取于XX人民幣100000元,贓款被蔡XX用于車輛肇事賠償及歸還借款。2015年6月30日,蔡XX父親蔡XX代為賠償于XX損失,得到于XX諒解。被告人蔡XX于2015年4月2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公訴機關出示了相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蔡XX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其處罰。
被告人蔡XX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合同詐騙罪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
1、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蔡XX來到佳木斯市東風區(qū)”廣通融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找到業(yè)務員于XX以兩輛解放牌汽車辦理抵押貸款,并于2013年1月29日將車輛過戶到于XX名下。2013年5月28日,蔡XX與于XX簽訂車輛租賃協(xié)議后將車開走。2013年11月2日,蔡XX在明知車輛無法辦理過戶的情況下,與被害人薛XX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將黑D58221號解放牌貨車以57000元的價格賣給薛XX,并承諾為薛XX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薛XX交車款40000元,約定余款17000元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后付清。蔡XX將得到的40000元用于歸還貸款及借款。2015年6月8日,薛XX將黑D58221號解放牌貨車以40000元價格轉讓給蔡XX的父親蔡XX。現(xiàn)車輛被依法扣押。
2、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蔡XX攜帶偽造的房屋產權證來到佳木斯市東風區(qū)”廣通融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找到被害人于XX,以該房屋產權證作為抵押,簽訂借款合同,騙取于XX人民幣100000元,贓款被蔡XX用于車輛肇事賠償及歸還借款。2015年6月30日,蔡XX父親蔡XX代為賠償于XX損失,得到于XX諒解。
被告人蔡XX于2015年4月2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法庭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蔡XX供述,2013年1月份因其還不上銀行貸款,就將自己所有的兩臺解放牌大車抵押給于XX,拿到錢后,其又將兩輛車輛從于XX手中租了回來,之后分別將車輛賣給姓孟的一名男子和薛XX了。2013年7月26日,其再次因還不上銀行貸款,以假房照做抵押,騙取了于XX10萬元。
2、被害人于XX陳述,2013年1月份,蔡XX在其所在的小額貸款公司抵押了兩輛車輛,隨后又將兩輛車租了回去。2013年7月26日,蔡XX以一本房照在其處抵押了10萬元,后其就聯(lián)系不上蔡XX了,到房產處查房照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3、證人孟XX證言,證實其確實從蔡XX手中購買過一輛大車。
4、證人薛XX證言,證實其從蔡XX手中購買過一輛大車,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至蔡XX案發(fā)后,蔡XX的父親蔡XX以4萬元的價格將車輛買了回去。
5、汽車買賣協(xié)議、借款合同書、車輛租賃協(xié)議,載明蔡XX與于XX關于車輛交易情況。
6、抵押合同書及房屋產權證書,載明蔡XX以房屋抵押給于XX的經過。
7、佳木斯市房產檔案館出具的證明,證實涉案的抵押房屋在房產處無登記信息。
8、車輛買賣協(xié)議,載明蔡XX將涉案車輛賣給薛XX的事實。
9、車輛轉讓協(xié)議,載明薛XX已將涉案車輛轉讓給蔡XX。
10、諒解書,載明蔡XX的行為得到了于XX的諒解。
11、歸案經過,載明蔡XX于2015年4月2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XX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XX犯罪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罪行,系自首,可予從輕處罰。視被告人蔡XX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XX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鳳敏
人民陪審員 劉金慶
人民陪審員 李 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曹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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