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29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黑0881刑初2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xx,男,漢族。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侯x,女,漢族。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侯x1,男,漢族。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x,女,漢族。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犯騙取貸款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被告人侯xx辯護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使用虛假土地證明和土地承包合同在中國農業銀行同江市支行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以四戶聯保的形式每戶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四戶共貸款人民幣600000元,貸款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后銀行向侯xx、侯x、侯x1、劉x多次催繳,侯xx、侯x、侯x1、劉x拒不還款。案發后,2014年12月12日侯xx、侯
雪、侯x1、劉x歸還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農業銀行證明等;證人張xx、艾xx、李x的證言;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的供述與辯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以欺騙手段各取得銀行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共計人民幣600000元,到期后拒不還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對其處罰;被告人侯x、侯x1、劉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對其處罰。被告人侯x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其處罰。
被告侯xx、侯x、侯x1辯稱對貸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認為沒有騙取貸款,我們確實種地用了,并且也承包了胡x的地,錢也還了,沒有造成損失。被告劉x自愿認罪。被告人侯xx辯護人李xx辯護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判決侯xx無罪。理由是侯xx承包胡x的地是客觀事實,雙方的土地承包關系已經延續多年。侯xx以承包土地貸款,符合規定。所用貸款用于耕種土地,不構成騙取貸款罪。侯xx沒有按時償還貸款是違約行為,因其受災沒能按時償還,是有客觀情況的。應認定侯xx四人無罪。并提供證人胡x出庭證實承包給被告人土地的事實、提供還款票據證實已經償還完畢全部貸款。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侯xx、侯x1、劉x向同江市農業銀行提供有甲方為胡x簽字,乙方為被告人侯xx、侯x1、劉x簽字的虛假土地承包合同,胡x的簽字系被告人侯xx找人代為簽署,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期限為五年,胡x證實被告人承包其土地為一年一交承包費,沒有書面合同。被告侯x提供甲方為李x簽字的土地承包合同,李x證實并未將土地承包給侯x,也沒在合同上簽字。四被告用虛假土地承包合同在中國農業銀行同江市支行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以四戶聯保的形式每戶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四戶共貸款人民幣600000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其中被告人劉x名下的貸款150000元直接由被告人侯xx支配使用。貸款后被告人侯xx、侯x1、侯x將貸款用于耕種土地。貸款到期因當年受災四被告沒有償還。2014年4月29日中國農業銀行同江市支行向侯xx、侯x、侯x1、劉x下發了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被告人侯xx在通知書上簽字,并代替其他三被告人在債務人處簽字。經催繳后,四被告人仍未歸還,被害人報案。案發后,2014年12月12日侯xx、侯x、侯x1、劉x歸還本息人民幣721112.14元。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侯xx、侯x、劉x在同江市被公安機關抓獲,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侯x1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檢察院移交及被告人提供,并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受理案件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案件來源、抓獲情況及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被害人具有從業資質。
3、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證復印件、收據。證明四被告人用虛假的合同貸款的事實。
4、青河鄉東原村證明。證實四被告在東原村的土地狀況。
5、同江市公安局情況說明。證實胡x無法聯系取證的情況。
6、證人張xx的證言。證明其報案情況。
7、證人艾xx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的土地情況及承包合同不是真實的,土地證明中的公章是我加蓋、字也是我簽的。
8、證人李x的證言。證實我沒收過侯x的27萬土地承包費,也沒有和她簽訂過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不是我本人簽的字。
9、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侯xx提供證據:
1、書證還款票據四張。證實四被告人在案發后于1014年12月12日償還給銀行本息人民幣721112.14元。
2、證人胡x的證言。證實被告確實承包我的土地,承包費是一年一交,當時沒寫合同,從1999年開始一直由被告種的,都是簽的收據。2013年被告人侯xx給我打過電話說要貸款,我當時在天津,讓他自己寫份合同就行。承包合同上的字不是我本人簽的。
上述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xx、侯x、侯x1、劉x用虛假的合同以欺騙的手段各取得銀行貸款人民幣150000元,共計人民幣600000元,到期未能償還,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侯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x、侯x1、劉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侯x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歸案后四被告認罪態度較好,且在到案后積極償還貸款,四被告的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侯xx的辯護人認為四被告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xx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侯x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侯x1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劉x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 榮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人民陪審員 張國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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