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4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4-19)
(2016)黑0881刑初1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1,男,漢族。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xx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22時許,在同江市江城國際小區44號車庫門口,被告人王xx與被害人史xx因停車發生口角并相互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王xx趴倒在史xx身上,二人又在地上相互廝打,致史xx右肩受傷。經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史xx右上臂損傷,造成肱骨外科頸和肱骨頭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一級。經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史xx右肩關節功能部分受限,為玖級傷殘。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機關在同江市抓獲。
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王xx與被害人史xx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史xx人民幣160000元。史xx對被告人王xx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現場照片、現場方位圖、戶籍證明,證人張xx、樊xx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史xx的陳述,被告人王xx的供述與辯解,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賠償諒解協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王xx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曲秋香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人民陪審員 由成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林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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