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42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3-29)
(2016)黑0881刑初4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刁xx,男,漢族,初中文化。2015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刁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中午,于xx與李xx等人一起吃飯,期間因醉酒,于xx與李xx發生廝打。被告人刁xx得知此事后,持刀找李xx理論,于當日16時許,在同江市人民醫院與被害人李xx發生口角后,將李xx腹部、腿部捅傷后潛逃。經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xx腹部損傷致肝臟破裂、腹腔積血,屬重傷二級。
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刁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刁xx家屬與被害人李xx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李xx人民幣700000元。李xx對被告人刁xx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刁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現場照片、現場方位圖、戶籍證明,證人李xx1、李xx2、項xx、湛x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李xx陳述,被告人刁xx的供述與辯解,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賠償諒解協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刁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刁xx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刁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刁xx主動投案,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刁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榮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人民陪審員 由成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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