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51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3-28)
(2016)黑0881刑初5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xx,男,漢族。2016年3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行。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11時50分許,被告人常xx駕駛黑Dxxxx3號牌比亞迪轎車行駛至悅新小區門口時,與王xx駕駛由悅新小區院內向外行駛的黑Dxxxx6號牌轎貨車相刮。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檢驗結論為:送檢常xx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14.4085mg/100m1,屬醉酒狀態。2016年2月23日,常xx與王xx簽訂和解書,一次性賠償王xx修車款人民幣240元。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常xx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同江市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現實表現、駕駛證信息、車輛照片、和解書、被告人提供的其患有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的住院病案;證人王xx證言;被告人常xx的供述和辯解;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應從重處罰。但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與事故對方就損失達成了和解協議,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是初犯,認罪、悔罪,適用緩刑沒有在犯罪危險,被告人辯護其患有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希望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 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嘉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