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2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3-28)
(2016)黑0881刑初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宿xx,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強奸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行。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宿xx犯強奸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宿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宿xx事先通過在與被害人劉某某(女,28歲)一起吃飯時,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手機里的照片傳至自己的手機。2015年9月17日,通過微信的方式將被害人劉某某的裸照發送給她,以將其裸照發布在互聯網上相威脅,欲與劉某某發生性關系,并約定當晚在同江市天合緣旅店201室見面,后由于被害人報案,宿xx在旅店被當場抓獲。
2015年9月17日宿xx在旅店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宿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手機一部;書證同江市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宿xx的供述和辯解;提取筆錄手機聊天內容、審訊及微信內容光盤一張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宿xx以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志,欲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宿xx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是初犯,并且自愿認罪、悔罪,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宿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榮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人民陪審員 由鳳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林琪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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