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50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3-28)
(2016)黑0881刑初5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滕xx,男,漢族。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行。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滕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滕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16時許,被告人滕xx駕駛黑Cxxxx7號轎車沿同江市原同三公路由北向南行至向陽鎮向陽村時,與前方被害人韓xx同方向騎行的自行車尾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韓xx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滕xx駕車逃離現場。經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鑒定:韓xx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同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滕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滕xx被公安機關在同江市抓獲。
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滕xx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韓xx1、劉xx、韓xx2達成和解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5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要求相關部門減輕或者免除對被告人的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滕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刑事案件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人石xx、李xx的證言;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同江市公安局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及現場方位圖、和解協議、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滕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滕xx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系過失犯罪,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公訴機關適用緩刑的公訴意見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滕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
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孫 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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