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5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21)
(2016)黑0881刑初1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xx,男,漢族。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檢訴刑訴(2016)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xx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5年8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韓xx竄至同江市文治巷86號吳xx家內,盜得電腦顯示器一臺、電腦主機一臺、葡萄酒4瓶。電腦顯示器及電腦主機被韓xx賣給流動收廢品小販,獲贓款60元。葡萄酒被韓xx扔掉。
2、2015年9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韓xx再次竄至同江市文治巷86號吳xx家,進入室內行竊時,被吳xx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同江市公安局情況說明、樺南縣公安局明義派出所證明,證人韓xx1、吳xx的證言,被告人韓xx的供述與辯解,同江市發展和改革局說明,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韓xx,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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