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3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20)
(2016)黑0881刑初1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男,漢族。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7時許,在同江市人民醫院東側街道上,被告人張x與被害人王xx因和李xx感情問題而發生爭執,被告人張x持刀將被害人王xx右腹部刺傷。經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xx腹部損傷,為輕傷二級。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張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張x與被害人王xx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張x一次性賠償王xx人民幣70000元,王xx對張x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現場照片、現場方位圖、戶籍證明,證人李xx證言,被害人王xx陳述,被告人張x的供述與辯解,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收款收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x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張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被告人張x系初犯、偶犯,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x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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