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6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19)
(2016)黑0881刑初1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xx,男,漢族。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7日3時許,被告人林xx無證駕無牌照摩托載乘被害人孫xx(系被告人妻子)沿同三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566公里+452米時,因躲避前方齊xx駕駛的停放在道路東側的蒙Exxxx7號重型廂式貨車時側翻,造成被害人孫xx經搶救無效死亡、三輪摩托車毀壞的交通事故。經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林x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齊xx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孫xx無責任。經同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xx符合道路交通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林xx被同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齊xx、安xx、林xx等證言,被告人林xx供述與辯解,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大陸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林xx交通肇事后,離開現場到醫院進行診治,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故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林xx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林xx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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