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2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18)
(2016)黑0881刑初1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xx,男,滿族。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xx,男,漢族。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被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xx、周xx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xx、周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在同江市街津口鄉衛明村赫xx家,被告人趙xx、周xx身穿迷彩軍裝謊稱自己是當地某邊防連戰士,向赫xx出售軍鞋并向其借款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趙xx以假名出具欠條后離開。二人各分得人民幣1200元,余款被二人揮霍。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趙xx、周xx被公安機關在同江市抓獲。
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趙xx、周xx的親屬替二被告人退還赫xx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迷彩軍裝二套,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戶籍證明、欠條,被害人赫xx陳述,被告人趙xx、周xx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xx、周xx冒充軍人并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xx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周xx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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