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4號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1-18)
(2016)黑0881刑初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漢族。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同檢訴刑訴(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李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辦理了一張卡號為:622810004236xxxx的信用卡。被告人李xx使用該信用卡惡意透支人民幣17818.24元,逾后期,經銀行多次催收,李xx拒不還款,并潛逃。
被告人李xx于2015年8月22日被公安機關在佳木斯市抓獲。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李xx親屬代其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透支本息合計人民幣2500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破案經過、現實表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交易明細、催收記錄表、還款通知書、還款證明,證人黃xx證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經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李xx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已全部償還透支款息,依法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金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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