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105號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6-5-30)
(2015)富刑初字第10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喜軍,男,1972年10月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侯彥富,男,1978年5月4日生,漢族,高中文化。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喜軍、侯彥富貪污一案,由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黑富檢訴刑訴(2015)第12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張喜軍、侯彥富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富錦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喜軍、侯彥富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長 王洪生
審判員 張榮坤
審判員 劉世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谷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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