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刑初78號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6-5-16)
(2016)黑0882刑初7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被富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4日被監視居住,2015年2月10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強制戒毒二年,2016年4月25日被富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富錦市看守所。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富檢訴刑訴(2016)第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被告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申常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邢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富錦市大榆樹鎮安山村附近自己承包的防護林內,濫伐林木三次,共濫伐楊樹75棵。經鑒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積為33.7203立方米。
被告人邢某于2013年11月25日在富錦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案發后被砍伐樹木被收繳并變賣,變賣款已上繳。
被告人邢某當庭辯解,稱其雖未辦理采伐許可證,但其曾申請過采伐,而且一部分樹木被火燒過,其怕倒了有危險,就都砍伐了,請求從輕處罰,最好能判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證明、抓捕經過、說明、扣押及收繳物品清單、收據、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相關材料、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現場照片,合同書,富錦市大榆樹鎮林業工作站出具的證明,富錦市林業局出具的證明,富錦市東風崗機械林場出具的證明,富錦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鑒定聘請書及鑒定報告及照片,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濫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被伐林木已被收繳,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中,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楊清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齊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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