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刑初71號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6-4-29)
(2016)黑0882刑初7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某(常用名韓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4月19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14日被富錦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xiàn)羈押于富錦市看守所。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富檢訴刑訴(2016)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關喜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韓某某在富錦市上街基鎮(zhèn)農場村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5年4月18日6時許,被告人韓某某在富錦市上街基鎮(zhèn)農場村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后,韓某某打電話叫來岳某某,又容留王某某、岳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被告人韓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在富錦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
證富錦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搜查證、搜查筆錄、被告人到案經過證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富錦市公安局特警大隊情況說明、富錦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富錦市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房產證復印件,證人王某某、岳某某、青某、白某某、李某某、韓某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及指認現(xiàn)場照片,富錦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韓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法適中,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
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劉 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谷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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