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刑初73號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6-4-29)
(2016)黑0882刑初7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5000元,2010年8月7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批準逮捕,同日由富錦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富錦市看守所。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富檢訴刑訴(2016)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被告人二至三年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關喜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14日晚,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在富錦市宏勝鎮永林村至永旺村村路間,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30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2、2014年7月22日晚,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孟某某、魏某某(已判刑)在綏濱縣連生鄉新生村,盜竊綏濱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16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3、201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孟某某、魏某某在富錦市宏勝鎮馬場村至明勝村村路間,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100米。在宏勝鎮紅旗村至勝利村路段,盜竊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170米。在富錦市宏勝鎮永林村至永旺村村路間,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100米。在富錦市興隆崗鎮宏偉村宏偉道班段,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17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4、2014年7月31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孟某某、魏某某駕駛在富錦市千里馬汽車租賃公司租來的本田CRV吉普車,在富錦市向陽川鎮興隆村至東興村路段間,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35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5、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孟某某、魏某某駕駛在富錦市千里馬汽車租賃公司租來的車輛,到富錦市向陽川鎮興隆村至東興村路段間,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30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6、2014年8月2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孟某某、魏某某駕駛在富錦市千里馬汽車租賃公司租來的車輛,在富錦市宏勝鎮永林村至永旺村路段間,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100對通信電纜50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7、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孟某某駕駛孟某某的出租車,在富錦市向陽川鎮中義村至中和村路段間,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50對通信電纜60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8、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孟某某、魏某某駕駛孟某某的出租車,在富錦市向陽川鎮中義村至中和村路段間,先后兩次盜竊富錦市聯通公司50對通信電纜1250米。贓物被被告人賣掉,贓款被用掉。
綜上,被告人代某某共參與盜竊犯罪11起,盜竊物品價值31029元。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書證富錦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綏濱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富錦市公安局提取物品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的出租車照片、發還物品清單、富錦市遠望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何某某提供的身份證、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包車協議、賣車協議復印件,汽車租賃合同,奧德賽、本田CRV、尼桑逍客汽車行車軌跡提取筆錄、軌跡一覽表、軌跡圖,富錦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代某某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富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人云某某、鄭某某、劉某、由某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富錦市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場照片、現場圖,鶴崗市綏濱縣公安局技術大隊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富錦市價格認證中心富價鑒字(2014)第51號、60號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定結論明細表,鶴崗市價格認證中心(2014)第150號估價鑒定結論書、明細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代某某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全案,決定對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法適中,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張榮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齊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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