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刑初130號
——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黑1282刑初130號
公訴機關肇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黑龍江省肇東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黑龍江省肇東市。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肇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以肇檢刑訴(2016)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杜東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29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黑MEXX號的長安牌面包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肇東市海城鄉拉拉屯與雙山村路口中間路段時,與同向張某甲駕駛的奇瑞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法醫毒物檢驗報告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肇事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710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不作辯解;未提出量刑意見。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供述、證人呂某某、孫某某、張某乙證言、和解協議、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法醫毒物檢驗報告書、肇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夠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5000元)。
被告人回到社區接受矯正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于再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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