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刑初34號
——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2016-4-25)
(2016)黑1102刑初3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系黑河市藍田廣告裝潢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15年10月23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罰款二千元并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檢察院以黑愛檢訴刑訴(201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陳××自愿認罪,根據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檢察院的建議,陳××同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韓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7時50分許,被告人陳××駕駛車牌號為黑NB6705號松花江牌輕型普通貨車,停靠在黑河市愛輝區興林街藍田廣告裝潢有限責任公司門前。當日7時59分許,陳××打開駕駛位置車門準備下車時,將沿興林街自東向西騎自行車行駛的被害人侯×刮倒,致侯×受傷。陳××隨即撥打急救電話,并隨救護車將侯×送至黑河市第一人民醫院后離開。當日12時許,陳××在黑河市愛輝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10月25日,侯×經黑河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侯×生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死亡。經認定,陳××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侯×無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陳××一次性賠償侯×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50000元(包含現金人民幣120000元。及經雙方議價人民幣230000元的位于福臨家園9號樓4單元502室的房屋一套);黑河市藍田廣告裝潢有限責任公司一次性賠償侯×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侯×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0元。陳××并取得侯×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金××、金××、李××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接警報告、歸案說明、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說明材料,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陳××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案發后,被告人陳××積極賠償被害人侯×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侯×親屬的諒解,故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對其不予關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據此,根據被告人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愛民
審 判 員 杜 鈺
人民陪審員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晶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