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刑初30號
——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2016-6-12)
〔2016〕黑1182刑初30號
公訴機關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XX。2016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被五大連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以黑五檢刑訴〔20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XX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雪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間,李XX將其承包的位于引龍河林場施業區的耕地73.2畝給被告人蔣XX耕種,被告人蔣XX在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使用75型拖拉機帶重耙,將耕地附近的林地非法開墾為耕地進行耕種。經勘查,位于引龍河林場施業區141林班4小班內,被告人耕種土地面積為117畝,被其破壞的林地面積為43.8畝。
經偵查,被告人蔣XX于2016年4月8日在五大連池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鑒定人資格證復印件、林權證復印件、林地承包合同、土地清查統計表、收據、說明、情況說明、證人于X、李XX的證言、被告人蔣XX的供述、現場勘查報告書、面積示意圖、位置圖及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XX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林地用途,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蔣XX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XX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文濤
審判員 王海軍
審判員 鄒 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先博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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