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刑初16號
——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2016-6-1)
〔2016〕黑1182刑初16號
公訴機關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職務侵占被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經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批準逮捕,同日由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執行。2016年5月24日被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取保侯審。
辯護人莊建福,黑龍江明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以黑五檢刑訴〔20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職務侵占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辯護人莊建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9月14日,張XX成立五大連池市瑞興苯板廠,被告人劉XX擔任會計兼出納員工作,負責賬目的記載、現金的收支(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2011年至2013年,張XX用親屬張XX等人名義貸款用于苯板廠的日常生產經營,貸款存折由被告人劉XX保管,負責按時償還本息。被告人劉XX利用保管貸款存折的便利,采取在貸款戶的折內支取現金不入賬、在賬目上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少存入還款的方式非法占有苯板廠的生產經營資金。具體事實為:
1、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劉XX在張XX等12戶的貸款折中分別支取現金900.00元,未入苯板廠賬目,侵占苯板廠資金10,800.00元。
2、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的方式,在賬目中記載向張XX等13人的貸款折中每人償還930.00元,實際只向12戶貸款折內每人存入930.00元,貸款戶史XX的貸款折中沒有存入930.00元,侵占苯板廠資金930.00元。
3、2012年3月8日,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實際少還的方式,在賬目中記載償還張XX等6戶貸款483,940.00元,實際償還483,540.00,侵占苯板廠資金400.00元。
4、2012年3月9日,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實際少還的方式,在賬目中記償還張XX等6戶貸款564,740.00實際償還564,230.00,侵占苯板廠資金510.00元。
5、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劉XX在貸款戶趙XX的貸款折中支取122.00元,未入苯板廠賬目,侵占苯板廠資金122.00元。
6、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劉XX采取以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實際不還、少還的方式,在賬目中記載償還張XX等14戶貸款16,800.00元,償還2012年11月份利息,每人1,200.00元,實際上張XX等13戶的貸款都沒有存入1,200.00元,而只向貸款戶武XX的貸款折內存入1,100.00元,侵占苯板廠資金15,700.00元。
7、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劉XX在貸款戶史XX的貸款折中支取880.00元,未入苯板廠賬目,侵占苯板廠資金880.00元。
8、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劉XX在貸款戶史XX等5戶折內支取4,430.00元,未入苯板廠賬目,侵占苯板廠資金4,430.00元。
9、2013年3月,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實際少還的方式,在賬目中記載了償還張XX等14人貸款640,000.00元,實際償還貸款630,000.00元,侵占苯板廠資金10,000.00元。
10、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劉XX采取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實際少還的方式,在賬目中記載了張XX14戶貸款戶共計還款10次,每人每次1,200.00元,共計為12,000.00元,實際償還貸款戶武XX貸款10,140.00元,侵占苯板廠資金1,860.00元。
11、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劉XX在武XX的貸款折中支取228.00元,未入苯板廠賬目,侵占苯板廠資金228.00元。
12、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實際少還的方式,在賬目中記載償還張XX等14戶2013年4月貸款利息16,800.00元,實際只向張XX等11戶人的貸款折中分別存入了1,200.00元,向仲叢梅等3戶的貸款折中分別存入1,050.00元,侵占苯板廠資金450.00元。
13、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實際少還的方式,在賬目中記載償還張XX等14戶2013年6月份貸款利息16,800.00,實際存10,800.00元,侵占苯板廠資金6,000.00元。
14、2014年3月19日至31日,被告人劉XX在貸款戶張XX等14戶的折內支取12,667.00元,未入苯板廠賬目,侵占苯板廠資金12,667.00元。
15、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記載償還張XX等14戶2013年12月份貸款利息16,800.00元,實際未予償還,侵占苯板廠資金16,800.00元。
16、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28日間,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2010年以張XX名義貸款35萬元),先后10次共侵占1,630.00元。
17、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5月19日間,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2012年以張XX名義貸款80萬元),先后4次共侵占苯板廠資金1,300.00元。
18、2013年9月25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劉XX采取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償還以李XX、李XX、邢X名義2012年貸款),先后2次,共侵占苯板廠資金2,610.00元。
19、2013年9月,被告人劉XX對銷售給市農業推廣中心苯板款中的2筆不予入賬,侵占苯板銷售款24,143.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劉XX侵占五大連池市瑞興苯板廠資金,共計111,460.00元。
被告人劉XX辯稱,其沒有侵占廠里的錢,廠里的這些貸款都是經其本人還款沒有異議,但公訴機關指控其還款有差額的事實因時間太長記不清了;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9筆事實還款640,000.00元是其與張XX一起去存的,剩余10,000.00元張XX直接拿走了,帳本對于這筆支出640,000.00的記載是張XX寫的;第19筆苯板銷售款24,143.00元其沒有收到,其收到款項都會開票,其一般都收零頭的錢,大錢的支出與收取大多數都要通過張XX。
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被告人只有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時才構成職務侵占罪,本案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揮霍或享用該款。二、被告人的行為只是差帳、短款,瑞興苯板廠不設會計帳薄、出納與會計為一人兼職、讓沒有任何執業資格的被告人擔任會計、出納,這種財務管理是違反會計法的。被告人所記的帳目不是規范的會計記帳,其記載的是一個支出流水帳,其沒有收到的或經營者指令不上帳的,就不記帳,這種記帳方法無法證實被告人多計支出少記收入。三、差帳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第15筆2014年1月18日侵占16,800.00元,該筆款是劉XX與張XX對帳時記的,如果差帳張XX也不會在帳本上挑鉤認可。第9筆還貸款是劉XX與張XX去還的,帳本記帳也是張XX所寫,此筆款差帳與被告人無關。第19筆苯板銷售款24,143.00元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收到過此款,以上三筆共計50,943.00元應從涉案金額去除。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張XX成立五大連池市瑞興苯板廠,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被告人劉XX擔任會計兼出納員工作,負責保管廠內的收入、支付廠內的日常經營費用、工人工資等工作,并負責帳目記載。2011年至2013年間,張XX為經營苯板廠以自己及親朋等人名義向銀行貸款,所有貸款戶的存折由被告人劉XX保管,其負責按時償還本息。被告人劉XX在償還貸款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將苯板廠資金非法占為己有。
被告人劉XX在其保管的貸款戶存折中多次支取現金未入帳,共侵占苯板廠資金29,127.00元。具體事實為:
1、2012年1月13日在張XX等12戶的貸款折中共支取10,800.00元,侵占10,800.00元。
2、2012年5月28日在趙XX的貸款折中支取122.00元,侵占122.00元。
3、2013年3月14日在史XX的貸款折中支取880.00元,侵占880.00元。
4、2013年3月29日在史XX等5戶貸款折中支取4,430.00元,侵占4,430.00元。
5、2013年6月25日在武XX的貸款折中支取228.00元,侵占228.00元。
6、2014年3月19日在劉金波等3戶貸款折中支取2,328.00元,侵占2,328.00元。
7、2014年3月20日在史彬貸款折中支取777.00元,侵占777.00元。
8、2014年3月31日在劉春雷等10戶貸款折中支取9,562.00元,侵占9,562.00元。
被告人劉XX償還貸款過程中,多次以在帳本多記支出實際在銀行少存的方式,侵占苯板廠資金共計58,190.00元。具體事實為:
1、2012年2月9日在銀行存款11,160元,2月10日在帳目記載償還13人貸款12,090.00元,侵占930.00元。
2、2012年3月7日在銀行存款483,540.00元,3月8日在賬目中記載償還6戶貸款483,940.00元,侵占400.00元。
3、2012年3月8日在銀行存款564,230.00元,3月9日在帳目中記載償還7戶貸款564,740.00元,侵占510.00元。
4、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在帳目記載償還14戶貸款16,800.00元,11月11日在銀行存款1,100.00元,侵占15,700.00元。
5、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在賬目中記載14戶貸款16,800.00元,4月13日在銀行存款16,350.00元,侵占450.00元。
6、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在銀行存款10,800.00元,當日在賬目中記載14戶貸款16,800.00元,侵占6,000.00元。
7、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在賬目中記載償還2013年12月14戶貸款16,800.00元,實際未存款,侵占16,800.00元。
8、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在賬目中記載償還3戶貸款1,950.00元,實際未存款,侵占1,950.00元。
9、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在銀行存款74,340.00元,12月21日在帳目中記載償還貸款75,000.00元,侵占660.00元。
10、2010年張XX貸款350,000.00元,被告人在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28日負責還款期間,先后10次在帳目中記載還款共計41,700.00元,實際在銀行存款40,070.00元,侵占1,630.00元。
11、2012年張XX貸款800,000.00元,被告人在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5月19日負責還款期間,先后4次在帳目中記載還款共計68,800.00元,實際在銀行存款67,500.00元,侵占1,300.00元。
綜上被告人劉XX利用其職務便利,共侵占五大連池市瑞興苯板廠資金88,037.00元。
經偵查,被告人劉XX于2015年8月25日被公安機關在五大連池市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五大連池市農業推廣中心新建二層樓照片,證實五大連池市農業推廣中心辦公樓的外觀。
2、書證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的來源。
3、破案經過證實案件的偵破過程。
4、營業執照、企業基本信息證實,注冊號231182600114468名稱為五大連池市瑞興苯板廠成立于2010年9月14日,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張XX。
5、五大連池市植保服務中心辦公樓工程施工圖設計證實辦公樓的結構和面積情況,以及施工所需材料。
6、使用苯板說明證實,經黑龍江省建工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測算,五大連池市植保服務中心辦公樓工程使用苯板為86.118立方米,因施工過程中耗損,苯板使用量上浮10%以內屬正常范圍。
7、關XX記載的保管賬本復印件證實農業推廣中心四次購買苯板93.67立方米,貨款共計33,493.00元。
8、貸款戶張XX、張XX、張立軍等30人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市支行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劉XX負責償還貸款期間,在銀行存款及取款交易記錄。
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取款憑單復印件33張證實,被告人劉XX在其保管的貸款戶存折中支取現金的事實。
10、現金日記帳薄證實,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所記載的瑞興苯板廠的收支情況,反映出被告人多列償還貸款支出及在貸款戶存折中將余額提取在帳目中沒有相應記載的事實;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工資每年30,000.00元已領取。
11、五大連池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出具的說明證實,被告人劉XX要求查看苯板廠賬目,公安機關已經將賬目復印件交予劉XX查看,劉XX認為賬目齊全,均為其本人記錄。
1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XX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3、證人關XX的證言證實,其從2010年7月在瑞興苯板廠工作,劉XX當會計和出納,其經手買的東西,直接找劉XX報銷。2013年農業推廣中心四次購買苯板93.96立方米,貨款共計33,493.00元,這種零售的都是每次交完錢后按照規格進行裁剪。
14、證人趙X的證言證實,2010年6月28日其到瑞興苯板廠工作,劉XX是會計和出納,需要報銷時直接找劉XX。
15、證人張XX、朱XX、仲XX、張XX、林XX、趙XX、李XX、仲XX、馬XX、李XX、仲XX、史X、史X、史XX、楊XX、王XX、梁XX、劉XX、劉XX、張XX的證言基本一致,均證實在苯板廠工作期間,劉XX是出納與會計,開工資都是在劉XX那領取。在2011到2013年間以自己名義在郵儲銀行貸款,把錢都借給張XX的苯板廠用了,由苯板廠負責還款,在償還貸款期間存折與卡都在劉XX那里保管,沒有到銀行取過錢,現在貸款均已還清。
16、證人劉XX、李XX、李XX、邢X的證言基本一致,證實了在2012年以自己的名義在郵儲銀行貸款借給張XX苯板廠使用,貸款手續是女會計領著辦的,放款后把錢和卡就交給劉XX了,貸款本息自己沒有還過,現在貸款已經還清了。
17、證人王XX的證言證實,2013年其承包了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二層辦公樓,用的苯板是從瑞興苯板廠購買的,一共用了八十六、七立方米左右,因施工有損耗又額外多購進了幾立方米。貨款是現金付的,錢交給苯板廠的人了,錢是最后算帳給的還是送貨時給的其記不清了。
18、證人王XX的證言證實,其丈夫王XX購買苯板都是在瑞興苯板廠買的,苯板款兩萬多是用現金支付的,全部付清沒有賒帳,但具體給誰記不清了。
19、證人孫XX的證言證實,2013年建設的五大連池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院內二層辦公樓是其個人財產,當時承包給王XX大包了。
20、證人張XX的證言證實,1、其是苯板廠經營者,關XX負責保管出庫、開票,劉XX負責收苯板款記收支帳,趙X負責帶工人生產苯板。2、2013年賣給推廣中心苯板共計四次共96.96立方米,貨款應為33,493.00元,劉XX賬上只有8,000.00元和1,350.00元的兩次苯板款。3、2012年11月2日、2012年5月23日,其以自己的名義在郵儲銀行分別貸款35萬、80萬,用于苯板廠的生產經營,其告訴劉XX80萬的貸款每月存17,200.00元、35萬的貸款每月存4,100.00元,2015年5月1日之前,這兩筆貸款都是由劉XX負責償還。4、2013年3月其開車與劉XX去銀行還款64萬,其在外面車里等劉XX去柜臺辦理的還款,被告人還完后說64萬都用了,其沒有拿1萬元錢。后來在對賬時其發現這筆帳劉XX沒有記載,其就當著劉XX的面記賬本上了。
21、被告人的供述證實,1、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其在張XX的瑞興苯板廠兼任會計、出納員,負責管賬和管錢,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工資為每月1,000.00元,2012年5月以后按年薪為每年3萬元。2、2011年至2013年間,張XX借的郵儲銀行的貸款折都是由其保管,其負責用苯板廠的錢每月償還。各貸款帳戶里每月的存款都是其辦理的,取錢也是其支取的,沒有記到帳本上,但帳目中與銀行相差的款項都給廠里用了,具體去向時間太長記不清了,其沒有拿廠里的錢。3、銷售給農業推廣中心的貨款24,105.00元其沒有收到,如果其收到款都會記錄在本上并會給對方出收條,其不是每天都在廠里,不是所有貨款都經其手,有時是張XX拿款回來。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身為瑞興苯板廠職工,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苯板廠資金共計88,03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起訴書事實9指控被告人劉XX在賬目中多列償還貸款數額侵占苯板廠資10,000.00元,經查明該賬簿中該筆帳目為張XX所寫,無法證實被告人具有多列支出的故意,故對該侵占事實不予認定。起訴書事實19指控被告人劉XX侵占苯板銷售款24,143.00元證據不充分,沒有證實被告人收到該款的證據,對該侵占事實不予認定。被告人劉XX侵占瑞興苯板廠88,037.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劉XX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充其量是差賬、短款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X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文濤
審判員 王海軍
審判員 鄒 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先博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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