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刑初15號
——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黑1182刑初15號
被告人朱XX。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貸款詐騙被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五大連池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學銀,黑龍江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以黑五檢刑訴〔201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XX犯貸款詐騙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雪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辯護人高學銀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XX從2011年起生意經營不善,在貸款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分別于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4月28日用自己及兒子朱XX以及勝利村15名村民的名義在五大連池市新發信用社辦理貸款17筆,共計金額97.5萬元,逾期全部未歸還。其中朱XX偽造虛假的文件用于抵押從銀行騙取貸款5筆:
1.2012年12月15日,朱XX偽造村民姚XX單身證明,用于騙取銀行貸款50000.00元。
2.2012年12月18日,朱XX偽造村民孫XX單身證明,用于騙取銀行貸款50000.00元。
3.2012年12月21日,朱XX偽造村民張XX單身證明,用于騙取銀行貸款50000.00元。
4.2012年12月24日,朱XX隱瞞勝利村村民高XX身體殘疾事實,讓其幫忙貸款45000.00元。
5、2013年4月28日,朱XX以自己承包450畝土地的虛假土地承包合同,用于抵押騙取銀行貸款200000.00元。
綜上,被告人朱XX虛構事實騙取貸款395000.00元
被告人朱XX辯稱,貸款事實存在,但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辯護人辯稱,本案是貸款糾紛而非貸款詐騙。1.被告人朱XX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觀上也沒有貸款詐騙的故意。該貸款合同有自然人擔保,在歷次筆錄和當庭陳述中從未有過想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供述。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沒有一份能夠證明朱XX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根據本案的現有證據材料,被告人沒有《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七種情形:(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并且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證明被告人無非法占有的目的:(1)被告人償還能力和貸款用途信用社是明知的;(2)被告人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信用社的領導和工作人員也是明知的;(3)被告人貸款一部分用于償還個人陳欠,一部分用于信用社倒貸;(4)沒有揮霍或者其他非法用途。2.由于數十萬的貨款難以收回,糧價的回落,市場的低迷導致資金鏈斷裂,被告才不能按期歸還貸款。3.被告人涉案的貸款,申請人或擔保人有能力歸還,目前只是未按時歸還,并未造成實際損失。4.貸款到期后被告人多次與信用社負責人劉X溝通情況,還與信用社簽訂了承債書和還款計劃書,經信用社現任領導同意將其在村上用于存儲糧食的庫房所有權證送給信用社用于抵押,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被告人朱XX借用他人名字貸款是經信用社授意并允許的,客觀上沒有詐騙信用社貸款的行為。無論在主觀認識上還是客觀行為上被告人朱XX的行為都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法定要件,請法庭判決被告人朱XX無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XX從2011年起生意經營不善,在明知不具備償還貸款能力的情況下,分別于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4月28日用自己及兒子朱XX以及勝利村15名村民的名義在五大連池市新發信用社辦理貸款17筆共計金額97.5萬元,逾期全部未歸還。其中朱XX偽造虛假的文件用于騙取貸款、隱瞞事實騙取貸款或編造虛假理由騙取貸款5筆:
1.2012年12月14日,朱XX偽造村民姚XX單身證明,用于騙取新發信用社貸款50000.00元。
2.2012年12月18日,朱XX偽造村民孫XX單身證明,用于騙取新發信用社貸款50000.00元。
3.2012年12月21日,朱XX偽造村民張XX單身證明,用于騙取新發信用社貸款50000.00元。
4.2012年12月24日,朱XX隱瞞勝利村村民高XX身體殘疾事實,讓其幫忙貸款,騙取新發信用社貸款50000.00元,朱XX使用45000.00元,高XX使用5000.00元。
5、2013年4月28日,朱XX編造自己承包450畝土地的事實,騙取銀行貸款200000.00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書證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系孫XX報案至公安機關。
抓獲經過、破案經過、羈押證明證實朱XX被五大連池市公安局網上通緝后,于2015年6月25日在大慶市紅崗區鑫時刻鐵鍋燉牛排飯店被公安機關抓獲。
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朱XX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五大連池市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發信用社的主體身份。
新發信用社證明、新發信用社2012年末下甩貸款明細表證實2012年年末新發信用社下甩的19筆貸款中沒有新發鎮勝利村村民。
朱XX給邱XX、呂XX出具的證明證實邱XX、呂XX于2013年分別在新發信用社貸款50000.00元給朱XX使用,貸款用途為收購大豆。
五大連池市新發鎮勝利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實劉XX自1994年擔任勝利村會計至今,村公章一直由劉XX保管,為村民辦理介紹信、證明等事務。
還款憑證證實朱XX與2012年年末在新發信用社的貸款中的一部分用于償還2012年到期的貸款。
債務清單證實2011年至2013年初,朱XX欠村民大豆款及借款合計549000.00元。
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2015年6月1日公安機關發布朱XX在逃人員登記表,2015年7月1日撤銷。
黑正估字(2015)第096號房地產評估報告證實朱XX名下廠房經黑河正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58800.00元整。
貸款承債書證實截止起訴日朱XX有17比貸款,97萬元本金未歸還。
貸款申請書證實朱XX于2013年4月28日因承包450畝土地申請貸款20萬元,由易XX、呂XX、閆XX、楊XX為其擔保。
借款人承諾書、擔保人承諾書證實2013年4月28日,朱XX貸款20萬元,用自己的37畝土地使用權、財政補貼資金作為抵押。擔保人易XX、楊XX、閆XX、呂XX本別用糧食補貼資金、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抵押為朱XX擔保。
個人貸款申請表證實朱XX申請20萬元貸款主要用于承包土地購買種子,家庭年收入30萬元,貸款由楊XX、易XX、閆XX、呂XX個人擔保。擬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為個人保證擔保方式貸款。
個人貸款面談記錄證實申請貸款的用途是大豆收購,歸還貸款的主要來源是種植大豆450畝,賣大豆償還。
擔保人面談記錄證實閆XX等5人為朱XX提供5萬元擔保,擔保形式為個人擔保。
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證實,2013年4月28日,朱XX與五大連池市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發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萬元,借款用途購買種子,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
借款憑證、放款通知書證實朱XX貸款20萬元已經發放。
高XX農戶借款申請審批表證實高XX于2012年12月24日申請貸款50000.00元,擔保方式為互保。
互保合同證實高XX與周XX簽訂農戶互保合同,各自貸款50000.00元。
借款憑證、貸款發放通知書證實高XX、周XX各自50000.00元貸款已經發放。
關于高XX貸款說明證實截止2015年7月9日,高XX有貸款45000.00元及利息沒有歸還。
五大連池市新發鎮勝利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實高XX在2004年因事故致身體二級殘疾,其母親賈XX也是二級殘疾,高XX無勞動能力,是低保戶。
殘疾人證申請表、殘疾評定表證實高XX向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評定肢體殘疾,五大連池市人民醫院評定意見為四級殘。
2007年至2009年借款憑證證實,2007年2月9日高XX向新發信用社借款4000.00元;2008年1月17日高XX向新發信用社借款4000.00元;2008年3月12日高XX向新發信用社借款1000.00元;2009年1月8日高XX向新發信用社借款1000.00元。
姚XX農戶借款申請審批表證實姚XX于2012年12月14日向新發信用社申請貸款50000.00元,貸款用途種植生產,擔保形式互保。
姚XX單身聲明書證實偽造的姚XX的單身聲明書記載姚XX”離婚后至今未再婚”,聲明人”姚XX”,證明人”劉XX”。
五大連池市新發派出所戶成員信息、結婚證證實姚XX與其妻子郝XX并未離婚。
姚XX、呂X農戶互保合同證實姚XX、呂X組成一個農戶互保小組,各貸款50000.00元。
借款憑證、放款通知書證實姚XX貸款50000.00元已經發放。
孫XX、陶XX農戶借款申請審批表證實孫XX、陶XX組成互保小組,各申請貸款50000.00元,貸款用途為種植生產,貸款擔保形式為互保。
孫XX單身聲明書證實偽造的孫XX單身聲明書記載孫XX”離婚后至今未再婚”,聲明人”孫XX”,證明人”劉XX”。
孫XX、陶XX農戶互保合同證實孫XX與陶XX組成一個互保小組,各自貸款50000.00元。
孫XX、陶XX農戶互保借款合同證實,2012年12月18日孫XX、陶XX與新發信用社簽訂農戶互保貸款合同,各貸款50000.00元。
借款憑證、放款通知書證實孫XX貸款50000.00元已經發放。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證實,2013年1月4日,孫XX與閆XX在建平縣人民法院離婚,2012年12月18日孫XX貸款時并未離婚。
張XX、朱XX農戶借款申請審批表證實張XX、朱XX組成一個互保小組,各申請貸款50000.00元,貸款用途種植生產,貸款擔保形式為互保。
張XX單身聲明書證實偽造的張XX單身聲明書記載張XX”離婚后至今未再婚”,聲明人”張XX”,證明人”劉XX”。
五大連池市新發鎮勝利村證明、五大連池市公安局戶成員信息證實張XX與妻子王XX并未離婚。
張XX、朱XX農戶互保合同證實張XX與朱XX簽訂農戶互保合同,各貸款50000.00元。
借款憑證、放款通知書證實張XX貸款50000.00元已經發放。
證人劉XX的證言證實,其與朱XX在五大連池市新發鎮勝利村從事收購大豆生意至2013年,一直沒有辦理工商執照。2010年12月朱XX注冊成立了谷豐大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勝利村經營種子化肥。從2010年開始經營狀況不好,收糧和種地都賠了不少錢。2013年其與朱XX共耕種120畝土地,并沒有承包450畝土地。為了掩蓋朱XX貸款20萬元時編造承包土地450畝土地的事由,其找到朱XX,讓朱XX找人幫忙偽造了承包18公頃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國農業銀行戶名劉XX,由朱XX與其共同使用,收糧賣糧錢款往來基本都是通過這個銀行卡走賬。2013年12月3日、2013年12月11日、2014年3月19日三次存入該銀行卡的387070.00元是賣糧款,用于償還勝利村村民糧款了,具體還給哪些村民記不清了。至2013年4月,除信用社貸款外欠勝利村村民個人合計54.9萬元。因朱XX外債太多,其與朱XX于2014年12月離開五大連池市到大慶市居住。
證人朱XX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劉XX找到朱XX,說朱XX被公安抓起來了,讓朱XX幫忙做個假證,證明2013年朱XX在大慶農場附近承包了一塊土地,朱XX聯系了郝XX在五大連池市千紙鶴飯店給劉XX出具了假的土地承包合同。
證人郝XX的證言證實,2015年夏天,朱XX帶著劉XX到其經營的千紙鶴飯店要求郝XX給出具承包土地的證明,礙于情面,郝XX按照劉XX口述的內容寫了一份2013年朱XX承包郝XX土地18公頃的證明,實際上其并未將土地發包給朱XX。
證人高XX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朱XX找到高XX稱要收大豆,讓高XX幫忙頂名貸款。高XX說自己有殘疾,信用社不能給貸,朱XX說沒關系,信用社的工作他來做,高XX同意后與其他給朱XX貸款的農戶一起到信用社辦理貸款,貸款發放了50000.00元,信用社把發放貸款的卡交給了朱XX。因高XX有急事需要用錢,朱XX給高XX拿回5000.00元。
姚XX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的一天,朱XX到姚XX家,讓姚XX幫忙頂名貸款50000.00元。因在一個屯居住,而且以前幫朱XX貸款,朱XX都償還了本息,姚XX就答應幫忙。隔一天,姚XX與朱XX一起到新發信用社辦理貸款,姚XX提供了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和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朱XX給開好的,當時姚XX并不是單身,朱XX把戶口本上姚XX妻子和兒子的頁面撕掉了。
證人孫XX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朱XX找到孫XX,說自己要收糧食,讓孫XX幫忙頂名貸款,孫XX說自己妻子在遼寧打工回不來,信用社不能給貸款。朱XX說這個不用孫XX管。2012年12月18日,孫XX同朱XX去新發信用社辦理貸款手續,其提供了身份證、戶口本。辦理貸款時其與妻子并未離婚,2013年1月4日,其與妻子在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經調解離婚。
證人張XX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朱XX找到張XX讓張XX幫其頂名貸款,張XX說妻子不在家,而且自己已經辦理了小額貸款,不能辦理農戶互保貸款,朱XX便提前開好了單身證明帶著張XX到信用社辦理貸款,貸款下來后朱XX直接拿走了。
證人劉X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勝利村村民頂名貸款給朱XX使用的金額在四五十萬元。2013年朱XX虛構承包450畝土地的事實作為申請貸款的事由,朱XX年收入30萬元也是虛構的,貸款人的具體情況及貸款人使用的單身證明按照規定應該進行核實,但是并沒有進行核實。2013年給朱XX貸款是為了化解上一年的貸款。
證人石XX的證言證實,2012年末至2013年初朱XX本人及找人頂名貸款共17筆,97.5萬元。其中12筆用于償還上一年的貸款共59.5萬元,剩余的38萬元朱XX提走了。朱XX有一筆貸款手續里有承包450畝土地的合同,因貸款是劉X同意的,所以沒有對承包合同及朱XX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實。
證人朱XX的證言證實,2010年至2012年為朱XX頂名貸款。2011年朱XX安裝了一個地秤,家里經濟狀況開始不景氣。由于年年貸款利息都得十多萬,2010至2013年純收入都是負數,年收入肯定沒有30萬元。2012年12月,朱XX找其頂名貸款,其與愛人到新發信用社辦理貸款手續。調查貸款用途時,按照朱XX的要求說用于種地。50000.00元貸款發下來后,交給了朱XX。2013年朱XX除了耕種自己家的土地外還耕種了勝利村村民三十多畝土地。
被告人朱XX的供述證實,自2008年開始讓勝利村村民在新發信用社辦理貸款給其使用,前幾年額度都不大,用于收糧、建廠房和購置收糧的設備。從2009年開始收糧的效益不好,年年賠錢無力償還貸款,只能年年找村民貸款償還上一年的貸款及利息。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4月28日用自己和兒子朱XX及勝利村15位村民的名義給其貸款17筆,金額97.5萬元,貸款全部由朱XX使用,用于償還上一年的貸款和利息。貸款逾期后沒有償還。到2014年11月左右,因欠貸款和外債太多無錢償還,為了躲債離開勝利村到大慶居住。其個人辦理的農戶多戶保證一戶貸類貸款申請書上寫的承包土地450畝不是真實的,為了能辦理下來這20萬元貸款才這樣寫的,承包土地面積達不到450畝,不能辦理20萬元的貸款。高XX與母親一起生活,兩人身體都有殘疾,不符合貸款條件。因找不到符合貸款條件的村民了,就和信用社主任劉X說用高XX的名義辦理貸款,到期后由其償還,劉X就同意了。辦理貸款時姚XX、張XX、孫XX的妻子都沒在家,為了能辦理貸款其給三人開了假的單身或離婚的證明,空白證明是在新發信用社拿的,其找勝利村會計劉XX蓋的勝利村村委會公章,由信貸員趙XX填寫的內容并簽的劉XX的名字。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XX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貸款的能力,仍然偽造證明文件、隱瞞頂名為其貸款的高XX身體有殘疾的事實、編造承包土地450畝的事由,騙取信用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XX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文濤
審判員 王海軍
審判員 鄒 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先博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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