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刑初26號
——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2016-4-28)
(2016)黑1182刑初26號
公訴機關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XX。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大連池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以黑五檢刑訴(2016)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雪瑩、被告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21時43分許,被告人韓XX駕駛懸掛偽造為黑A185FY的黑色邁騰牌小型轎車,在五大連池市文化路自北向南行駛至老二道街小籠包門前路段時,因雨天視線不清,車輛與同向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張XX相撞,致使張XX頭部與車輛前部風擋玻璃上框相撞造成顱腦損傷而死亡。經鑒定,張XX符合生前頭部接觸鈍性物體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偵查,被告人韓XX于2015年9月18日被公安機關在五大連池市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韓XX人口信息查詢、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調解申請書、調解書、諒解書。2、證人袁XX、王X、李XX、王XX、李XX、劉X的證言。3、被告人韓XX的供述。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平面圖、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XX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韓XX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XX對被害人的近親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文濤
審 判 員 鄒 微
人民陪審員 谷麗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先博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