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27號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2016-5-18)
(2016)黑2701刑初27號
公訴機關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男,住黑龍江省,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加格達奇林業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4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安文秀,系黑龍江加格達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以大加檢訴刑訴(201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寶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安文秀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劉XX找開鉤機修路的人,在加臥公路138公里道北4.5公里處,在沒有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將一自然水泡子挖深筑壩毀壞林地一處,經加格達奇林業局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科鑒定:被毀林地3900平方米,該地塊地類是林地,保護等級三級,屬國家級公益林,分類為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當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XX承認公訴機關的指控,未作任何辯解。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是初犯、偶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劉XX雇傭他人,在加臥公路138公里道北4.5公里處,在沒有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將一自然水泡子挖深筑壩毀壞林地一處,經加格達奇林業局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科鑒定:被毀林地3900平方米(約5.85畝),該地塊地類是林地,保護等級三級,屬國家級公益林,分類為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區。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質證查實,本院予以確認下列證據證實:書證有到案經過、調查設計說明書、戶籍證明等;證人唐XX、王XX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XX的供述與辯解;加格達奇林業局資源林政管理科鑒定書;加格達奇林業局公安分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林地的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關于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是初犯、偶犯的辯解理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X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延成
審 判 員 劉 荃
人民陪審員 尹 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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