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11號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2016-5-18)
(2016)黑2701刑初11號
公訴機關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XX,男,住加格達奇區。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加格達奇林業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叢府君,系黑龍江叢府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以大加檢訴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1月26日建議我院對本案延期審理,2月23日建議對本案恢復法庭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寶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XX及其辯護人叢府君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趙XX駕駛捷達牌轎車,行駛到加格達奇至黑河公路9公里加500米處時,由于車速過快,導致車輛翻入行駛方向左側公路路基下,造成乘車人張XX死亡、于XX受傷。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XX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XX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未作辯解。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趙XX案發后認罪態度好,主動投案,積極對二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趙XX駕駛捷達牌轎車,行駛到加格達奇至黑河公路9公里加500米處時,由于車速過快,導致車輛翻入行駛方向左側公路路基下,造成乘車人張XX死亡、于XX受傷。后被告人趙XX打電話投案自首。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XX系生前頭部遭受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于XX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被告人趙X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再查,被告人趙XX與被害人張XX的家屬及被害人于XX達成了賠償協議:即被告人趙XX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張XX家屬人民幣500000.00元、賠償被害人于XX人民幣80000.00元,現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張XX的家屬及被害人于XX均表示對被告人趙XX予以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到案經過、病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法院調解筆錄等;
2.被害人于XX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趙XX的供述與辯解;
4.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
5.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市公安醫院司法鑒定所檢驗報告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事故車輛速度鑒定意見書;
6.加格達奇區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XX案發后能夠投案自首,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延成
審 判 員 劉 荃
人民陪審員 尹 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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