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刑初230號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2016-5-4)
(2016)吉0103刑初230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某,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樹市。因涉嫌盜竊,于于2015年12月22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12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一看守所。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長寬檢刑檢刑訴(2016)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環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1月期間,被告人韓某某伙同張某甲、冷某某、張某乙(均已判刑)經事先預謀,先后二次到位于長春市寬城區的一汽專用機床廠鑄造車間內盜竊廢鐵1100余斤,價值人民幣880余元。
200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韓某某伙同張某甲、冷某某、張某乙、王林(在逃)到一汽專用機床廠鑄造車間內,將一臺BK-1000型變壓器內的變壓器油盜走,價值人民幣7800元。
2003年2月21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韓某某伙同張某甲、冷某某、張某乙、趙某某(已判刑),到一汽專用機床廠鑄造車間內,將一臺BK-1000型變壓器內的銅質線圈剪短拆卸后盜走。后公安人員趕到,被告人韓某某逃離現場。被告人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致使變壓器報廢,被盜割銅質線圈價值人民幣54600元。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韓某某投案自首。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證人付某某、于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冷某某、趙某某的證言,抓捕經過,電話查詢,常住人口信息,投案自首說明,判決書,鑒定意見。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期間,被告人韓某某伙同張某甲、冷某某、張某乙(均已判刑)經事先預謀,先后二次到位于長春市寬城區的一汽專用機床廠鑄造車間內盜竊廢鐵1100余斤,價值人民幣880余元。
2003年2月某日,被告人韓某某伙同張某甲、冷某某、張某乙、王林(在逃)到一汽專用機床廠鑄造車間內,將一臺BK-1000型變壓器內的變壓器油盜走,價值人民幣7800元。
2003年2月21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韓某某伙同張某甲、冷某某、張某乙、趙某某(已判刑),到一汽專用機床廠鑄造車間內,將一臺BK-1000型變壓器內的銅質線圈剪短拆卸后盜走。后公安人員趕到,被告人韓某某逃離現場。被告人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致使變壓器報廢,被盜割銅質線圈價值人民幣54600元。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韓某某投案自首。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韓某某家屬代為返還了全部損失。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抓捕經過,證實被告人韓某某系投案自首。
2、電話查詢、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韓某某無前科。
3、投案自首說明,證實被告人韓某某到寬城區興業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4、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韓某某的同伙的刑事判決書。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付某某證言,證實2003年2月19日發現高壓間的電抗器被破壞,里面的紫銅線圈被盜,還有一臺變壓器也被破壞了,電機被盜,變壓器的蓋也被破壞了。
2、證人于某某證言,證實其車間丟了鐵和一些角鐵架。
3、證人張某甲證言、證人張某乙證言、證人冷某某證言,以上三人為同案犯均已判決,其證言均證實了韓某某參與盜竊。
4、證人趙某某證言,證實我2003年過完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晚上在專機廠院內偷一個鐵箱子內的銅線,當時還有張老三、還有兩個女的,三個人當時就被公安抓住了,還有一個男的也跑了,我們五個人去偷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證實我來投案自首。2003年1月份左右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到長春市寬城區柳影路附近,我大舅張某甲家串門。在2003年1月份時候,有張某甲、冷某某、張某乙還有我,我們四個人在青年路車輪廠盜竊過兩次廢鐵,每次都偷了500公斤左右,分沒分錢我都有些記不住了,當時具體的細節我也記不清,我只記得當時偷鐵時協助他們推鐵了。2003年的2月末,我、張某甲、趙某某、張某乙、冷某某我們五個人又到青年路車輪廠院盜竊過一次變壓器內的銅線、張某甲、張某乙、冷某某被當場抓住了,我跑了。在盜竊銅線的前幾天,張某甲、張某乙、冷某某、我還有一個不認識的男子還去這個被我們盜竊的變壓器處,盜竊過這個變壓器里的油,具體偷出幾桶記不得了。是他們放的油我在墻外接應用倒騎驢幫著推油了,油怎么處理的我都記不得了,以上就是我參與的所有罪行,其余的我就沒參與了。
四、鑒定意見
長價認刑字310289號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計鑒定結論書,證實被盜物品價值。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韓某某無異議、無辯解,且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韓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韓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能夠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其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并能夠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六十七條【自首】、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第七十條【緩刑的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限】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屹紅
人民陪審員 付金山
人民陪審員 殷程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劉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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