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刑初129號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2016-6-13)
(2016)吉0105刑初129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住長春市綠園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玉玉、代理檢察員趙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能幫助被害人王某甲購買長春市保利金香檳小區打折房為由,在長春市二道區凱利(花園)中心門前,騙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幣10000元。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的書證、證人盧某某、王某乙、熊某某的證言筆錄、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辨認筆錄、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能幫助被害人王某甲購買長春市保利金香檳小區打折房為由,在長春市二道區凱利(花園)中心門前,騙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到案經過證實:2016年2月3日,民警經偵查得知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長春市經開區湛江路的一個工地出現,民警到達現場,將李某甲抓獲。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甲,符合詐騙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3.立案決定書證實:王某甲被詐騙案,公安機關決定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偵查。
4.辨認筆錄、照片證實:證人盧某某在十張照片中,辨認出五號照片上的李某甲是詐騙王某甲錢的人;被害人王某甲在十張照片中,辨認出八號照片上的李某甲是詐騙其錢的人。
5.欠條證實: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給王某甲出具一萬元欠條。
(二)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王某甲陳述證實:2015年9月末的時候,我母親盧某某去長春市南三環保利金香檳樓盤看房,當時在看房工地的時候,碰見一個像工人一樣的男子,自稱是該樓盤的包工頭,當時說他手里有兩套房子可以按內部價八折賣,在聊天的過程中稱是我母親的第一屆學生,我母親因為想買到這便宜的房子,當時留的對方電話,回家之后我母親跟我說了這事,然后我給那名男子打電話聯系,他跟我說他手里的房子是開發商因為給不上工錢抵賬給他的,有兩套90平方米左右,在售樓處是7300多一平,在他手里可以打6.4折,一套房子大約60萬左右,之后我們一直商量研究買哪棟房子,后來我們約定是7棟12樓右手邊的房子。在2015年10月13日,他稱怕從開發商手里要完房子我在不買,讓我交一萬元定金給他,然后我和我朋友王某乙跟他約定在洋浦大街凱利花園中心樓下見面交錢,然后我拿的現金一萬元,到了那我朋友王某乙跟他談了一些工地的事,感覺他像是干工地活的,然后我把錢給他,他給我打了張欠條,今欠王某甲人民幣一萬元,簽名是李某乙。他跟我說他們幾個包工頭在內部抽這棟樓的樓層,樓層不一定能抽到,然后就讓我回去等著,在11月13日他又給我打電話,告訴我在16號可以去售樓中心交全款,在16號早上,在給他打電話他就不接了,我去售樓中心問,售樓中心告訴我稱這棟樓盤沒開始賣呢,我問他們有沒有叫李鵬飛的人,他們稱沒有,我又問他們有沒有頂賬的房子,對方告訴我沒有,說是上市公司不可能有這事,然后我就又給李某乙打電話,對方就一直不接,發短信也不回,我到當地派出所查詢當時他給我留的身份信息,發現也是假的,我就懷疑被他騙了,然后就來報警了。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盧某某證言筆錄證實:大約2015年9月份的時候,我到長春市保利金香檳樓盤去看房子,在工地門前,我碰見個男子30多歲,我問他在工地干什么的,他稱是這個工地的水電焊包工頭,叫李某乙,然后問他這是哪的樓盤,他稱是保利金香檳的,我問這房價大約多少錢,他稱大約六千多左右,我說你是包工頭,你手里有房子嗎,他稱有86平的房子兩套,他稱以現套房內部價可以打8折,我說房子太小,想買100多平米,他說那就留個電話吧,要是有房子在給我打電話。之后大約10月份的時候他給我打電話說就有80平米的房子,100平米的房子只能打9折,然后我說你在跟老板商量商量。10月5日左右我去售樓處問了,售樓處說沒有房源,然后我給他打電話問,他說售樓處沒房源了,內部有。2015年10月13日的時候又給我打電話說見面商量商量,說樓盤的開發商同意了打8折,說見面商量商量吧,別老電話里面說了,說怕我們反悔,交點定金,然后我就讓我兒子去跟他見的面。我兒子回來后說他給寫個欠條,交給他一萬元定金。之后他又給我打電話稱讓我挑樓和樓層,而且告訴我說買80平米的房子贈送車庫,當時我告訴他我挑的8棟12樓,他跟我說他內部抓鬮抓了個6樓,他跟別人換的12樓,賠了二、三萬元左右。在2015年10月14日他又給我打電話,說下周一,讓我帶著戶口、身份證去售樓中心交全款,說下周一就交全款,現在先提前借他四萬元,說現在給農民工開工資沒錢,我沒有借他。在2015年10月16日,我兒子去售樓中心交錢,回來說售樓中心稱沒有這事,然后我們就聯系不上他了,到現在一直聯系不上,就懷疑被騙了。
2.證人王某乙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10月13日,我朋友王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他母親溜達,碰見一個原來認識的人,稱手里有抵賬房便宜出售,讓我去跟著見見這個人,一起談談,然后我就跟他去見的,他帶我去的長春市二道區洋浦大街凱利中心,到那見到那個男子,當時我跟他聊了聊工程方面的話,感覺為人挺實在的,王某甲問我可不可以給這個人付定金,我當時說可以。然后王某甲給了對方一萬元現金,當場對方給王某甲打了張條,收王某甲一萬元。對方當時稱回去就給王某甲挑樓去,然后我們就走了,中間有次王某甲給我打電話說對方還要四萬元,然后我說不能給。后來聽王某甲說聯系不上對方了。
3.證人熊某某證言筆錄證實:李某甲是其手下的鋼筋工,李某甲沒有跟其說過要買房子的事,其手里沒有抵賬房,也沒有跟李某甲說過有抵賬的房子要賣。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8、9月份的時候,我在長春市保利金香檳遇到一個姓盧的老太太,她向我打聽售樓處和樓房質量問題,我就對她說這個工地的工程質量不錯,我是這個工地承包鋼筋活的小老板,你要是在這買房子,我手里有兩套頂工程款的房子,你要是買的話我可以打8折賣給你,然后我倆就留個電話。過了幾天姓盧的老太太給我打電話說,她兒子要去公司看看房子,我兒子要去的話你說你是我的學生,我說行。之后她兒子給我打電話說去看房子,正好那天我沒在工地,說改天再去。之后這個老太太問我有車怎么辦,我對這個老太太說房子買了以后可以贈送車位,80多平米的房子可以打八折,100平米以上的房子只能打九折,老太太說她想買100平米以上的房子,讓我幫她問問能不能也打八折,我說可以,這個老太太當時就表示要看房子,我說看不了,因為需要通過抓鬮的方法抽取層號,還確定不了開發商給我頂工程款的房子是哪一層的,當時她說想要12層的,我說沒事,如果抓鬮到別的樓層了再給她調換樓層,等抓鬮之后再去看房子,她同意了。過了一段時間她問我抓鬮的情況,當時我說我抓鬮的樓層是6層,如果和別人換樓層還得給別人幾萬元錢。過了一個月左右,她兒子又給我打電話說,馬上要開始賣樓了,我說你過來把押金交一下,一萬元人民幣,然后她兒子和一個男的就來凱利花園找到我,給了我一萬元現金,我給她兒子寫了一個欠條。大約在10月17日左右的時候,她兒子給我打電話說那邊開始賣樓了,我說19日領他去看房子,當時我已經買了19日從長春到青島的大巴,打算去青島干活,而且我也知道到了19日我騙他們的事情一定會敗露,所以我對他說我最近資金周轉,想給工人開資,找他借兩、三萬元錢,他沒有借我。后期他們母子倆給我打電話,發短信我都沒有回信。我沒有開發商抵工程款的房子,我當時手里沒錢了,騙點錢花,能騙就騙到了,沒騙到的話也沒損失什么。這一萬元錢被我揮霍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李某甲詐騙犯罪所得贓款一萬元返還給被害人王某甲。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曉波
人民陪審員 黃海英
人民陪審員 董淑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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