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刑初117號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2016-6-13)
(2016)吉0105刑初117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住長春市二道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住長春市寬城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帥、范文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為賭博網站(www.fb345.com)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按投注金額獲取利潤分成;被告人王某某幫助其管理賭博賬目、收取賭資。經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共計接受投注金額為954010元人民幣。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書證、證人何某某、楊某某、周某某、張某某、李某乙、姚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解稱,其是被告人李某甲雇傭的,是從犯;其系初次犯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為賭博網站(www.fb345.com)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按投注金額獲取利潤分成;被告人王某某幫助其管理賭博賬目、收取賭資。二被告人共計接受投注金額人民幣95401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抓捕經過證實:①2015年9月5日15時20分許,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李某甲和王某某組織多人在其租住的八里堡鋼廠宿舍內進行“北京小汽車”網絡賭博。民警馬上跟所里領導匯報,組織警力把組織者李某甲抓獲。
②2015年9月5日15時20分許,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李某甲和王某某組織多人在其租住的八里堡鋼廠宿舍內進行“北京小汽車”網絡賭博。民警馬上跟所里領導匯報,組織警力把組織網絡賭博的王某某抓獲。
2.戶籍證明證實:①李某甲,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②王某某,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3.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9月5日15時許,長春市公安局八里堡派出所民警在開展社區工作時,發現李某甲在其租用的二道區八里堡鋼廠宿舍組織他人進行“北京小汽車”網絡賭博。公安機關決定于2015年9月5日立案偵查。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9月5日,扣押被告人進行網絡賭博使用的顯示器一臺、電視機一臺、計算機一臺、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現金人民幣12170元;扣押周某某現金人民幣1660元、何某某現金人民幣1844元、張某某現金人民幣1108元、楊某某現金人民幣1240元。公安機關對扣押的上述財物予以收繳。
5.截圖證實: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間,被告人開設的賭博網站下注金額為:人民幣954010元。
6.照片證實: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指認作案工具的情況。
7.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9月6日決定對何某某、楊某某、周某某、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一千元。
8.不起訴決定書證實: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盜竊,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9.八里堡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照片證實:2016年3月10日,八里堡派出所民警將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從長春市第三看守所提外審尋找李某甲所說的其開設賭場案的上線“鐵哥”。在李某甲的引領下民警來到李某甲所說的長春市寬城區長欣家園小區1區13棟2單元203室,找到房主,李某甲指認該人不是“鐵哥”。屋內也無其他人在家。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某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9月5日14點左右去鋼廠宿舍玩北京賽車了。我昨天和今天參與賭博了。我們把錢給一個20多歲的男子,他負責收錢,操作電腦,他在電腦上以“北京賽車”的方式賭博,1號到10號共10個小賽車跑,如果賽跑第一的車號與我投注的車號相同就視為中獎,中獎賠率是1賠9。“小汽車”大約6、7分鐘開獎一次。每次投注我最少10元,最多20元。我一共輸了50、60元。組織者是李某甲。
2.證人李某乙證言筆錄證實:我今天去鋼廠宿舍撿瓶子,我沒撿到瓶子但發現這東西新鮮,小汽車多久開獎一次我不知道,見到他們賭注都是10元錢,有一名年輕的小伙子收錢,操作電腦,有兩三個男子玩了。
3.證人周某某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9月5日13點左右,去鋼廠宿舍參與賭博了。在電腦上以“北京賽車”方式賭博,1號到10號共10個小賽車跑,如果賽跑第一的車號與我投注的車號相同就視為中獎,中獎賠率是1賠9,每注最小押10元,我們把錢給一個20多歲的男子,他負責收錢,操作電腦。“小汽車”大約5分鐘開一次獎,我見過最大賭注是10元,我今天下了三次注,每次10元,我輸了30元,是李某甲放的賭局。
4.證人何某某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9月5日13點左右,去鋼廠宿舍玩北京賽車,我們把錢給一個20多歲的男子,他負責收錢,操作電腦。他在電腦上以“北京賽車”的方式賭博,1號到10號共10個小賽車跑,如果賽跑第一的車號與我投注的車號相同就視為中獎,中獎賠率是1賠9,每注最小押10元,最大不設上限。“小汽車”大約5分鐘開一次獎,我今天下了三次注,每次10元,我贏了100元。
5.證人張某某證言筆錄證實:我昨天大約16點30分左右去鋼廠宿舍一直待到18點左右,我用400元賭注,贏了200元錢。我在電腦上以“北京賽車”方式賭博,1號到10號共10個小賽車跑,如果賽跑第一的車號與我投注的車號相同就視為中獎,中獎賠率是1賠9,每注最小押10元,最大不設上限。我們把錢給一個20多歲的男子,他負責收錢,操作電腦。“小汽車”大約5分鐘開一次獎,我見過最大的賭注是50元。是李某甲放的賭局。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是在二道區八里堡東榮家園鋼廠宿舍租的房子內,在互聯網上注冊“北京賽車”賭博網站進行賭博的。我是從2015年9月1日開始注冊“北京賽車”賭博網站開始有人來賭博的,一共我就開了五天,到2015年9月5日就被抓了。這段時間在“北京賽車”賭博網站上一共投注是九十五萬多元,具體金額當時派出所從我注冊的網站上調出來了,我也承認簽字了。經營“北京賽車”賭博網站這段時間一共非法獲利能有七、八千元左右。是我告訴的王某某網址,然后王某某在互聯網上搜索到的“北京賽車”賭博網站,后網上給了一個密碼,然后王某某又重新設定一個登錄密碼,這個密碼我不知道,只有王某某知道,每天都是王某某負責登錄這個“北京賽車”網站,平時我也不怎么在那里,我每天交給王某某一萬元錢,作為周轉資金。王某某是我雇來的,我當時和王某某講好的是每天最少給王某某一百元錢,如果我掙的多了,我就多給王某某開工資,具體多給開多少錢沒定,就是通過“北京賽車”掙的錢越多,給王某某開的工作也越多。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8月31日或2015年9月1日,具體哪天我記不清了,我在長欣家園碰到李某甲,李某甲對我講他要整“北京賽車”賭博網站掙錢,李某甲說他對電腦不熟悉,整不明白,讓我幫他整,我就同意了,李某甲就領我到了他租的位于二道區東榮家園一個六樓房子,后來我們就開始注冊上“北京賽車賭博網站”,每天有人來投注,大約開了五天就被警察抓了。我剛去時,李某甲給我一個“北京賽車”網址,我在電腦上登錄那個網址后,注冊上,我改了密碼,為了自己以后每天登錄方便,還有就是每天都是我負責登錄這個“北京賽車”賭博網站,然后來玩的人下注,我負責收錢和往賭博網站投注。登錄密碼就我自己知道,我告訴過李某甲,但他記沒記我不知道。開這個“北京賽車”賭博網站,李某甲是老板,我是李某甲雇的,李某甲雇我時,就說他掙的多給我多開,掙的少就給我少開點,具體給我多少錢李某甲沒講。這幾天一共投注多少我不知道,每天開業前李某甲交給我一萬元錢作為周轉,每天半夜李某甲來統計算帳,具體多少錢我不知道。非法獲利多少我不知道,掙多少錢李某甲也不告訴我,我看到的最少下注是十元,最多有下注五百元的。李某甲沒給我開過酬金呢就被抓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其是從犯的辯解,經查,被告人王某某雖受被告人李某甲雇傭從事網絡賭博犯罪活動,但被告人王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積極參與并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均系主犯,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該項辯解無理,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三、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贓款(未隨卷移送),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曉波
人民陪審員 黃海英
人民陪審員 董淑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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