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刑初124號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6-16)
(2016)吉0281刑初12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紀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曾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一萬元。現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某,吉林松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某某,吉林永贊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以蛟檢刑檢刑訴(2016)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辯護人張某某未到庭,現已審理終結。
蛟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紀某某、焦某某(外逃)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到蛟河市某某鎮某某村某某屯西北溝郭漢南山(蛟河市某某林場轄區2012年林相圖33林班12、20、21小班),開墾林地50700平方米,核76.05市畝,打成參床。開墾后,由焦某某承包給參農丁某某、李某某、郁某某(三人均另案處理)種植人參,現已林參間作,并栽植紅松樹苗。經確認,開墾的林地權屬為國有,屬于國家級重點公益林。經鑒定:林地上原有植被已經遭到全部破壞。案發后,被告人紀某某經傳喚歸案。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案件提起及破案經過、參地轉讓協議、蛟河市林業局關于某某鎮某某屯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權屬認定情況說明、蛟河市某某林業工作站證明、蛟河市某某林場證明、蛟河市某某林場關于某某鎮某某村某某西溝里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權屬認定情況說明,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植被破壞情況鑒定、現場勘察筆錄及照片等相關書證。并認為被告人紀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紀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不供認,辯解其沒有和焦某某合伙開參地,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被告人紀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紀某某沒有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紀某某不構成犯罪。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2013年7月份,被告人紀某某、焦某某(外逃)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到蛟河市某某鎮某某村某某屯西北溝郭漢南山(蛟河市某某林場轄區2012年林相圖33林班12、20、21小班),開墾林地50700平方米,核76.05市畝,打成參床。開墾后,由焦某某承包給參農丁某某、李某某、郁某某(三人均另案處理)種植人參,現已林參間作,并栽植紅松樹苗。經確認,開墾的林地權屬為國有,屬于國家級重點公益林。經鑒定:林地上原有植被已經遭到全部破壞。案發后,被告人紀某某經傳喚歸案。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案件提起及破案經過,載明2015年11月23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接到蛟河市人民檢察院蛟檢偵監不立通[2015]16號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經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批準,于2015年11月23日立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偵查。2015年11月23日,蛟河市某某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法傳喚犯罪嫌疑人紀某某歸案。
2、書證參地轉讓協議,載明位于蛟河市某某鎮某某村參地5公頃,轉讓給丁某某,轉讓期限為2013年至2018年,參地轉讓費為每丈130元。
3、書證蛟河市林業局關于某某鎮某某屯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權屬認定情況說明,載明被告人紀某某、焦某某開墾的參地屬于國家級重點公益林,林地權屬為國有。
4、書證蛟河市某某林場、某某林業工作站關于某某鎮某某村某某西溝里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權屬認定情況說明,載明被告人紀某某、焦某某開墾的參地位于蛟河市某某林場轄區2012年林相圖33林班12、20、21小班內,權屬為國有。
5、書證蛟河市某某林場、某某林業工作站證明,載明被告人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未經批準,屬個人行為。
6、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紀某某、焦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地點、數量、現場方位情況。
7、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植被破壞情況鑒定,載明被告人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總面積50700平方米,折合76.05市畝,林地上原有植被已經遭到全部破壞。
8、書證蛟河市人民法院(2010)蛟刑初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紀某某曾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一萬元。
9、證人徐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4月,其和紀某某是親屬關系,紀某某去其家說要開參地,讓其給頂個名。紀某某的意思說他開墾的參地的面積太大,都算一個人身上得出事,讓其幫忙給頂一下把面積化小了就沒事了。當時紀某某說一共找10個人,其當時就同意給他頂了。大約過了半個多月,紀某某又找其,并把頂名的人都給拉某某街里一個飯店。當時去的有其和張某甲、閆某某、李某某、閆某某、宋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宋某某、徐某某,這些人是坐出租車去的某某,車是紀某某安排去的,到飯店以后,紀某某和焦某某就拿出了一份承包協議,并讓其記住協議內容,按照協議內容和林業部門說。其和其他頂名的人就在協議上簽字了。
10、證人張某甲、張某乙、閆某某等人證言與證人徐某某證言所證實內容基本一致。
11、被告人紀某某供述,供認2007年其想承包村里的集體林,就向某某村申請,當時找的是村書記侯某某,侯某某幫其出的相關手續辦理的,但是最終林照也沒辦理下來,其也沒給村里交錢,這塊地就一直就在那擱著。2013年5月,焦某某知道其有一塊林子,就找其說是想用其的林子合伙開墾參地,并說是開墾參地的活都不用其管,其提供林地,參地賣錢其和焦某某平分,就這樣其和焦某某合伙開墾的參地。地里的樹誰砍的其不知道,應該是焦某某砍的樹。2013年7月,焦某某讓其交罰款,并說罰款的事他都安排好了,其就按照焦某某交代的那樣去林業派出所交的罰款,交了2萬元左右的罰款,罰款錢是焦某某出的。2013年8月,焦某某說參地開墾好了,告訴其得找10個人,把地分開去交罰款。當時其找的徐某某、閆某某、閆某某、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張某某、張某乙。其準備了10份林地承包協議書,當時協議書上也都分好面積了,其告訴頂名的人到派出所就說他們分別承包的林地,分別開墾的參地,其和他們說罰款錢也不用他們交,就是幫其頂下名就行,他們就同意了,之后他們到派出所也是這么說的。這些協議書都是焦某某事先準備好的,面積也是焦某某分的,是焦某某讓其去找人簽的協議。
綜上本院對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紀某某非法占用林地76.05市畝的事實,被告人紀某某予以供認。證人張某甲、張某乙、徐某某等人證言,證實了被告人紀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事實。書證蛟河市林業局關于某某鎮某某屯紀某某、焦某某開墾參地權屬認定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紀某某開墾的參地屬于國家級重點公益林,林地權屬為國有。鑒定結論,證明被告人紀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數量及林地毀壞程度。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照片,證明案發現場方位等相關情況。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證據來源合法,足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紀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紀某某沒有和焦某某合伙開參地,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紀某某沒有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紀某某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中,均供述其與焦某某是合伙關系,開墾參地的活都不用其管,其只提供林地,焦某某負責參地的開墾和辦理開墾參地的其它相關事項,參地賣了錢其和焦某某平分。其明知開墾參地需要林業部門審批,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與焦某某合伙將林地開墾成參地,用以營利。事后為了減輕犯罪、逃避刑事責任,按照焦某某的要求找人頂名分擔開墾后的林地面積,并到林業部門繳納行政罰款。上述有紀某某的供述和徐某某等人證言佐證,足以證明被告人紀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故對被告人紀某某的該辯解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紀某某曾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受過刑事處罰,卻不知悔改,再次犯罪,此情節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紀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向東
人民陪審員 楊振菊
人民陪審員 尹相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藝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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