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52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5)
(2016)吉0302刑初52號
公訴機關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梨樹縣,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紹奎,吉林滿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四西檢刑檢刑訴(2016)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謙、張冠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紹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在中國農業銀行四平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授權額度十萬元。被告人馬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最后一次還款后,巨額透支逾期不還。截止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馬某某拖欠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5011.49元,本息及費用合計113453.76元。2015年8月至今,中國農業銀行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多次對被告人馬某某進行催收,但其一直未還款。被告人馬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高某某的陳述;3.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無前科劣跡證明、戶籍證明;4.中國農業銀行出具的銀行交易明細、馬某某信用卡申請材料、銀行催收記錄等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系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審理時,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信用卡詐騙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罪名無異議,事實清楚;2.馬某某到案后認罪、返贓、無前科劣跡,并獲得了中國農業銀行四平支行的諒解,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從輕考慮量刑;3.馬某某和其他信用卡詐騙有所區別,馬某某將貸款用于購車和母親看病,沒有用于個人揮霍,應該予以理解,希望人民法院給予緩刑處罰。
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當庭提交如下證據: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出具的銀行存款回單一張、說明一份、諒解書一份。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在中國農業銀行四平支行(以下簡稱農行)辦理信用卡一張,授權額度為人民幣10萬元。馬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最后一次還款后,拖欠巨額透支款逾期未還。截止2015年12月2日,馬某某拖欠農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5011.49元,本息及各項費用累欠113453.76元。自2015年8月起至案發,農行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多次對馬某某進行催收,但其一直未能還款。被告人馬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馬某某的家屬于2016年4月22日將馬某某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5011.49元、利息及其他費用22488.51元,合計117500元全部償還給農行,農行請求人民法院對馬某某給予從輕處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當庭宣讀、出示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證實2015年12月10日10時許,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仁興派出所接到高某某報警稱,中國農業銀行四平市支行于2013年3月6日為馬某某辦理了一張授信額度為10萬元的信用卡。馬某某使用此銀行卡透支刷卡消費了113453.76元,經過5次催收后沒有償還,已拖欠款項180日,特來公安機關報案。
2.抓捕經過,證實2015年12月11日11時,公安人員通過技術手段在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將被告人馬某某抓獲。
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信息證明、無前科劣跡證明,證實被告人馬某某的自然信息,無前科劣跡。
4.農行金穗貸記卡申請材料,證實被告人馬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在農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并附相關材料。
5.農行出具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查詢單,證實被告人馬某某使用信用卡交易明細記錄。
6.農行出具的銀行催收記錄,證實自2015年8月起,中國農業銀行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多次對被告人馬某某進行欠款催收。
7.農行工作人員高某某的陳述,證實被告人馬某某于2016年3月6日在農行辦理一張白金貸記卡,授信額度為10萬元整,截止2015年12月2日,馬某某應還款113453.76元,經農行工作人員以各種方式多次催收,馬某某逾期180日未能還款。
8.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認其于2013年3月6日在農行辦理一張信用卡,授信額度10萬元,卡上消費均用于家庭日常開銷等。自2015年7、8月份起,馬某某透支信用卡后未再還款,共拖欠銀行欠款11萬余元,期間馬某某多次接到銀行催還電話及短信,因其無償還能力未予償還。
9.農行出具的銀行存款回單一張、說明一份、諒解書一份,證實被告人馬某某在農行開通的信用卡透支款項中,本金95011.49元、利息及其他費用22488.51元,合計117500元已全部還清,農行請求人民法院對馬某某從輕處理。。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證明本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系惡意透支,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馬某某無前科劣跡,當庭認罪、悔罪,其家屬能夠主動償還銀行欠款本息并得到諒解,依法可對馬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居住社區同意監管,依法可對馬某某適用緩刑,對其辯護人提出可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期限、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處的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劉 賓
審判員 馮景艷
審判員 李 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殷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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