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22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28)
(2016)吉0302刑初22號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漢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現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
委托代理人徐甫林,吉林輔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漢族,初中文化,下崗工人,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現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因傷害他人,于2015年2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人民幣500元。
自訴人房某某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并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因胡某某的犯罪行為給房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自訴人房某某未能到庭,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徐甫林,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訴稱,2015年2月11日9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到四平市鐵西區房某某家中,找房某索要欠胡某某的欠款,與房某某夫婦發生爭執,被告人胡某某用房某某家中的菜刀將房某某、劉某某砍傷。經鑒定,自訴人房某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現房某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胡某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依法判令胡某某賠償房某某醫療費等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2044.83元。
針對訴訟請求,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一.刑事部分
1.公安機關訊問胡某某的訊問筆錄;2.被害人房某某的陳述;3.證人劉某某的證言;4.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二.民事部分
1.自訴人房某某在四平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就診的住院病歷、出院診斷書;2.房某某就診、住院所產生的住院及門診票據,損傷程度鑒定費票據等證據;3.律師代理費票據;4.用藥清單。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1.被告人胡某某對自訴人房某某的傷害事實存在,經鑒定,被害人房某某左顳部顱骨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自訴人受到的傷害是被告人胡某某所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責任;3.被告人胡某某應賠償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胡某某辯稱,胡某某與房某某曾經是兒女親家,房某某的兒子房某欠胡某某錢,胡某某便于案發當日去房某某家找房某要錢。胡某某來到房某某家中時見到房某正在休息,得知胡某某前來要錢也未理睬胡某某,反而出門離開,胡某某見房某離開,情緒十分激動,便走進廚房取出房某某家的菜刀要自殺,房某某、劉某某便和胡某某撕扯起來。在撕扯的過程中,胡某某持菜刀將房某某、劉某某砍傷。胡某某辯稱其是正當防衛行為,同意合理的賠償房某某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自訴人房某某與被告人胡某某原系兒女親家關系,現房某某之子房某已與胡某某之女離婚。因房某欠錢未還,胡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9時許來到四平市鐵西區房某某家中向房某索要欠款,房某見胡某某到來后借口有事離開。胡某某因未索要到錢款便與房某某及房某某妻子劉某某發生爭吵繼而撕扯,胡某某走進房某某家的廚房拿出菜刀將房某某及劉某某二人砍傷,后房某某跑到物業報警后回到家中。公安機關接警后迅速趕到案發現場,發現胡某某將劉某某壓在地上,民警上前將胡某某菜刀奪下并將其控制起來。經四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房某某頭面部的損傷致左顳部顱骨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因被告人胡某某的傷害行為給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為:門診醫療費1255.3元、住院醫療費2813.85元、護理費124.08元/天.人×5天×1人=620.4元、誤工費124.08元/天.人×5天×1人=620.4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00元、損傷程度鑒定費4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9209.95元。
上述事實,有當庭宣讀、出示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刑事部分
1.受案登記表,證實公安機關于2015年2月11日接到房某某報警后立案處理。
2.抓捕經過,證實2015年2月11日,公安民警接到報警后在房某某的家中將被告人胡某某抓獲。
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胡某某因傷害他人,于2015年2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人民幣500元。
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房某某有頭面部的損傷致左顳部顱骨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5.被害人房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2月11日9時許,胡某某到四平市鐵西區房某某家中找房某要錢,房某某妻子劉某某和胡某某發生爭執,撕打在一起,胡某某將房某某家中廚房菜刀拿出來,砍傷房某某夫婦,房某某跑到物業報警回到家中,胡某某和劉某某仍撕扯在一起,隨后110警察趕到,將房某某、劉某某送到醫院治療。
6.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與房某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2月11日9時許,胡某某到九州二期11號樓3單元101室房某某家中找房某要錢,房某某妻子劉某某和胡某某發生爭執,撕打在一起,胡某某將房某某家中廚房菜刀拿出來,砍傷房某某夫婦,后110民警趕到,將房某某、劉某某送到醫院治療。
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認其與房某某、劉某某曾系兒女親家。2015年2月11日早,胡某某來到四平市鐵西區房某某家找房某要錢,房某對胡某某說沒有錢還,隨后出門。胡某某見要錢無望,情緒激動,與房某某夫婦發生爭執并撕打在一起。胡某某從房某某家的廚房中拿出菜刀,將房某某、劉某某砍傷,房某某跑出去報警,隨后,110警察趕到現場,將躺在地上撕扯的胡某某和劉某某拉開,胡某某被帶到公安機關。
二.民事部分
1.自訴人房某某提交的其在四平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票據,證實其因傷門診、住院治療的費用花銷情況。
2.四平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病歷、出院診斷書,證實房某某住院治療過程及出院診斷情況,并記載房某某共住院治療5天后出院。
3.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發票一張,證實自訴人房某某輕傷二級鑒定的費用。
4.律師代理費票據,證實自訴人房某某聘請律師為自己代理的費用。
5.用藥清單,證實自訴人房某某住院期間的用藥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互相吻合一致,足以證明本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持械砍傷自訴人房某某,致房某某輕傷,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胡某某的刑事責任,并承擔因其傷害行為給房某某造成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自訴人房某某的控訴意見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本院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人胡某某提出其系正當防衛的辯解意見,經查,胡某某在房某某家中與房某某、劉某某發生爭吵,胡某某持菜刀將房某某、劉某某砍傷,胡某某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征,故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訴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房某某提出交通費的賠償訴求,因其未能提交相應票據,本院不予支持;房某某提出的營養費賠償訴求,因其沒有醫療機構明確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房某某提交的其在四平市中心醫院腎內科住院的病歷及相關票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罪(輕傷)、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第三十六條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胡某某賠償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醫療費等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209.95元。
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給付。
三.駁回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李 響
人民陪審員 秦志榮
人民陪審員 劉福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殷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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