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68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2-25)
(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68號
公訴機關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戶籍地吉林省梨樹縣。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2月2日經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至今。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四西檢刑檢刑訴(20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邸連飛、崔蓮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因為開歌廳手中沒錢,就想通過辦理信用卡透支提出現金來使用。2012年11月9日分別用自己身份證和其四姨張某甲的身份證在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了兩張信用卡,被告人曹某名的卡尾號為3647,張某甲名的卡尾號為3654。授信額度均為5萬元。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4月4日開始用這兩張卡透支,被告人曹某開始還透支款,直到2013年8月20日最后還了兩張信用卡2147元和2144元后,就再也沒有還款。截止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曹某信用卡欠銀行本金39878.21元,利息6406.32元,張某甲信用卡欠銀行本金39890.97元,利息6407.66元,兩張卡共累計欠中國工商銀行本金79769.18元。在其透支違約期間,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員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2日兩次以催收函的方式對被告人曹某進行催收,被告人曹某均簽收并同意還款,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員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3日兩次以催收函的方式對張某甲進行催收,張某甲均簽收并同意還款。但被告人曹某始終未還款。2015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曹某刑拘后,被告人曹某的對象張某將透支卡透支本息共計10.7萬元全部還清。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1.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歸案情況、信用卡申請表、銀行催款通知書、催告函、銀行交易明細、銀行還款憑證記錄等書證;2.證人張某甲、張某乙證言;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審理時,被告人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曹某因開歌廳缺少資金,在中國工商銀行四平信用卡部申辦了一張尾號是3647的牡丹貸記卡,并讓其四姨張某甲在中國工商銀行四平信用卡部也申辦了一張尾號是3654的牡丹貸記卡。張某甲從銀行領取信用卡后,就將該卡交給曹某使用。這兩張信用卡的授信額度均是5萬元。
2012年11月30日,曹某持尾號3647的信用卡透支49990元后申請分期還款,并于2012年12月4日還款6800元、2013年3月12日還款2000元、2013年3月23日還款4310元、2013年8月20日還款2147元后不再還款。中國工商銀行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2日當面對曹某進行了催收,并告知其法律風險。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曹某惡意透支本金39878.21元、應付利息6406.32元、應繳滯納金5841.1元,款息合計52125.63元。
2012年11月30日,曹某持張某甲尾號3654的信用卡透支5萬元后申請分期付款,并于2012年12月4日還款6800元、2013年3月12日還款2000元、2013年3月23日還款4310元、2013年8月20日還款2144元后不再還款。中國工商銀行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3日當面對張某甲進行了催繳,并告知其法律風險。張某甲將催繳情況告知曹某,曹某承諾由其還款。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曹某惡意透支本金39890.97元、應付利息6407.66元、應繳滯納金5841.04元,款息合計52139.67元。
綜上,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惡意透支本金合計79769.18元、應付利息12813.98元、應繳滯納金11682.14元,款息合計104265.30元。2014年12月31日,曹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曹某的女朋友張某代曹某還款107001元,已將全部透支款息還清。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來源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信用卡部2014年12月23日報案。
2.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3.戶籍證明、梨樹縣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綜合證實被告人曹某的身份信息,曹某在梨樹縣郭家店派出所轄區居住期間無違法犯罪行為及前科劣跡。
4.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信用卡部提供的貸記卡普卡申請表二份、經濟收入證明二份、張某甲身份證復印件、曹某身份證復印件,綜合證實張某甲、被告人曹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申辦信用卡時所提供的資料。
5.曹某尾號為3647的信用卡交易記錄、張某甲尾號為3654的信用卡交易記錄,綜合證實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曹某尾號3647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本金39878.21元,產生利息6406.32元,應繳滯納金5841.1元,款息合計52125.63元;張某甲尾號3654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本金39890.97元,產生利息6407.66元,應繳滯納金5841.04元,款息合計52139.67元。
6.催款通知書二份、牡丹個人卡透支逾期還款催告函二份,綜合證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信用卡部工作人員分別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2日對曹某進行了書面催繳,曹某均已簽字確認;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3日對張某甲進行了書面催繳,張某甲均已簽字確認。
7.中國工商銀行存款憑證二張,證實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曹某的女朋友張某給張某甲尾號3654的信用卡還款53501元,給曹某尾號3647的信用卡還款53500元。
8.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信用卡部2015年11月22日出具的諒解書,證實曹某已主動還清全部本息,故該行出具諒解書,建議司法機關酌情處理。
9.報案材料、被害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信用卡部職工張某乙陳述,綜合證實2012年11月2日,曹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申辦了一張牡丹貸記卡(授信額度5萬元)后,持該卡透支消費。截止到2014年12月21日,曹某持該卡累計透支本金39878.21元、利息6406.32元未還。期間張某乙分別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2日對曹某進行了書面催繳。
10.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2012年11月9日,張某甲在中國工商銀行四平信用卡部申辦了一張尾號為3654的信用卡,后張某甲將信用卡借給外甥曹某使用。曹某使用該卡透支了3萬多元未還。
11.被告人曹某供述,證實2012年11月,曹某因開歌廳缺少資金,在中國工商銀行四平信用卡部申辦了一張尾號是3647的牡丹貸記卡,并讓其四姨張某甲也在中國工商銀行四平信用卡部申辦了一張尾號是3654的牡丹貸記卡。張某甲從銀行領取信用卡后,就將該卡交給曹某使用。這兩張信用卡的授信額度均是5萬元。后曹某用這兩張信用卡各自透支了4萬元左右,因未及時還款被銀行工作人員兩次催收過。張某甲被銀行催收后,亦告知了曹某,曹某承諾由其還款。但曹某因做買賣賠錢而未能還款。案發后,曹某家屬于2015年1月6日已還清全部透支本息共計10.7萬元。
以上證據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證明本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無前科劣跡,到案后認罪、悔罪,根據曹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被告人曹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英男
人民陪審員 劉力平
人民陪審員 孫 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婁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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