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47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2-4)
(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47號
公訴機關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甲,男,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長春、楊影,吉林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四西檢刑檢刑訴(2015)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甲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冠英、崔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甲及其辯護人李長春、楊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劉甲帶領劉乙等人到四平市鐵西區站前街邁克風歌廳欲毆打帶班經理王某某,因王某某躲藏起來,被告人劉甲等人沒有找到王某某,隨后劉乙抓住歌廳服務員湯某某,稱看見該服務生報警了,剛從派出所門口回來。被告人劉甲用右手向被害人湯某某的右側眼部打了一拳。經鑒定,被害人湯某某右眼部的損傷致右側眶下壁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劉甲于2015年6月19日在四平市鐵東區北一緯四馬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1.受案登記表、接警記錄、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徐某某、王某某、劉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湯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甲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6.辨認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甲無視國家法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審理時,被告人劉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人劉甲的辯護人李長春、楊影的辯護意見是:1.劉甲歸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如實交代了其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2.劉甲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在無法聯系到被害人的情況下,主動與被害人原單位達成賠償諒解協議,主動賠償1.5萬元,建議對其從輕處罰;3.劉甲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對其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劉甲帶領劉乙等人到四平市鐵西區站前街邁克風歌廳欲毆打帶班經理王某某,因王某某躲藏起來,被告人劉甲等人沒有找到王某某,隨后劉乙抓住歌廳服務員湯某某(男,21歲),稱看見該服務生報警了,剛從派出所門口回來。被告人劉甲用右手向被害人湯某某的右側眼部打了一拳。經鑒定,被害人湯某某右眼部的損傷致右側眶下壁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劉甲于2015年6月19日在四平市鐵東區北一緯四馬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案發后,被告人劉甲的父親劉某乙賠償湯某某醫療費等項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湯某某對劉甲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控辯雙方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來源為被害人湯某某2015年5月21日報案。
2.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劉甲在四平市鐵東區北一委四馬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甲的身份信息。
4.四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四公鑒中心(臨床)字(2015)第X0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湯某某右眼部的損傷致右側眶下壁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5.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6月25日,被害人湯某某辨認出劉甲就是2015年5月20日晚將其右眼部打傷的人;證人徐某某、劉某甲辨認出劉甲就是將湯某某右側眼部打傷的人。
6.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站前街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湯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吳某某出具的收條及諒解書,綜合證實案發后邁克風歌廳老板吳某某支付給被害人湯某某醫療費等項經濟損失1.5萬元,后劉甲的父親劉某乙自愿將應給付給湯某某的賠償款1.5萬元交給吳某某,湯某某對此行為予以認可,并對劉甲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判處緩刑。
7.被害人湯某某陳述,證實湯某某系邁克風KTV的服務生。2015年5月20日23時30分許,有四個人來到邁克風,邊上樓邊說要找王某某,并稱要弄死王某某。吧臺的劉某甲讓湯某某去報警,湯某某剛跑到一半就被劉某甲叫回來了。湯某某剛走到門口,見其中的一名較瘦較矮的戴口罩年輕男子將其攔住,并從衣服里掏出一把卡簧刀,用右手握著卡簧刀欲扎湯某某腹部,湯某某用手擋住,但被右邊另一名中等身材較高的男子用拳頭打了右側眼睛一拳,后湯某某左側頭部又被打了一拳。當時劉某甲和徐某某在場。
8.證人徐某某證言,證實徐某某在四平市鐵西區站前街邁克風KTV工作。2015年5月20日22時30分許,豆豆的對象和三名男子來到KTV找王某某經理。因沒找到王某某,四人便走出KTV,在門口碰到了從外面回來的湯某某,豆豆的對象便用右拳打了湯某某的面部,后湯某某用右手捂住右眼。湯某某進入KTV后,徐某某發現湯某某的右眼腫了起來。后老板帶著湯某某去醫院了。當時現場還有劉某甲。
9.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劉某甲系邁克風KTV的吧員,湯某某是邁克風KTV的服務生。2015年5月20日23時30分許,劉甲和三名男子來到KTV找王某某。因未找到王某某,四人便走出KTV。在KTV門口右側遇見了湯某某,不知誰喊了一聲,你還敢報警,后一名男子打了湯某某頭部一拳,劉甲打了湯某某臉部兩拳,打在右眼睛上了。
10.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王某某系邁克風KTV的領班經理,湯某某是邁克風KTV的服務生。2015年5月20日22時許,歌廳的兩名服務員豆豆和麗麗因瑣事發生爭執,王某某將二人勸開。后豆豆給其男朋友劉甲打電話,稱其被王某某欺負了。當日23時30分許,王某某正在歌廳2樓A03房門口時,看見劉甲領著三名男子闖進來,王某某就躲進了A03包房內。劉甲等人沒找到王某某便下樓了。十幾分鐘后,王某某聽吧臺的劉某甲說,找王某某的那幫人把湯某某打了。
11.被告人劉甲供述,證實2015年5月份的一天22時許,劉甲接到女朋友田某某(外號豆豆)電話,得知田某某被其工作單位邁克風歌廳的經理王某某及新來的一名女服務員欺負,便給劉乙打電話,說其女朋友被人欺負了,讓劉乙趕緊到邁克風歌廳。劉甲、劉乙及劉乙帶來的三名男子到歌廳后,并未找到王某某。后劉甲看見劉乙在歌廳門口左側抓住了一名服務生,并用手打了服務生頭部一拳。劉乙告知劉甲,該服務生去報警了。劉甲便用右手打了服務生右側眼部一拳。
以上證據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證明本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甲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甲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甲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甲無前科劣跡,到案后認罪、悔罪,根據劉甲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英男
審 判 員 李 響
人民陪審員 秦志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婁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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