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53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1-25)
(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53號
公訴機關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雙遼市,戶籍地吉林省雙遼市,捕前住吉林省雙遼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執行逮捕,F羈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四西檢刑檢刑訴(201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謙、崔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15年9月12日20時30分,駕駛吉CF4656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海豐大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吉林師范大學正門前時,將正在由西向東推自行車步行穿過海豐大路的馮某某撞倒,導致馮某某重傷。后將該車又駛入相對方向車道內,與由南向北由朱某某在快車道上駕駛的吉C0972號捷達牌巡邏警車相撞,造成警車損壞。被害人馮某某于2015年9月13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馮某某、朱某某無責任。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李某、孫某、鐘某某、朱某某等證人證言;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檢測司法鑒定書、理化鑒定書、尿樣毒品檢測筆錄、死亡鑒定書等相關書證;4.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戶籍證明、機動車查詢結果、死亡者戶籍證明、馮某某死亡證明、到案經過;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交通現場紀錄片、現場事故照片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無視法律法規,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他人傷亡及車輛損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家屬跟被害人家屬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董某某從輕處罰。
在法庭審理時,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5年9月12日20時30分,駕駛吉CF4656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四平市鐵西區海豐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吉林師范大學正門前時,將正在由西向東推自行車步行橫穿海豐大街的被害人馮某某撞倒,致馮某某重傷,后該車又駛入相對方向車道內,與朱某某所駕駛的吉C0972警號捷達牌警用巡邏車相撞,造成巡邏車損壞。被害人馮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5年9月13日因頭部損傷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董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馮某某、朱某某無責任。案發時,董某某持合法有效駕駛證,肇事的吉CF4656號夏利牌小型轎車保險過期。案發后,被告人董某某在案發現場等候處理,待民警現場勘察完畢后被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董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馮某某的家屬達成和解協議,董某某家屬賠償馮某某家屬醫療費等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壹拾陸萬伍仟元,馮某某家屬對董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董某某的刑事、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并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李某、孫某、鐘某某、朱某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檢測鑒定,理化鑒定,尿樣毒品檢測筆錄,死亡鑒定,扣押清單,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駕駛證信息,馮某某死亡證明,被告人到案經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另有和解協議、諒解書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董某某于案發后在現場等待處理,民警對其實施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在公安機關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上述行為應視其自動投案,故董某某成立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經調解,被告人董某某家屬積極向被害人馮某某家屬賠償醫療費等項經濟損失,得到馮某某家屬的諒解,雙方和解,依法應對被告人董某某從輕處罰。鑒于董某某無前科劣跡,當庭認罪態度良好,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且所在社區同意監管,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李 響
人民陪審員 劉力平
人民陪審員 王建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婁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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