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65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5-31)
(2016)吉0381刑初56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2008年3月因非法拘禁,被公主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08年11月因故意傷害被行政拘留15日罰款人民幣500元。2008年12月因毀財被行政拘留15日罰款人民幣1000元。2009年1月因賭博被行政拘留10日罰款人民幣2000元。2011年9月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0日罰款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3月28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何睿、書記員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蔡某某在公主嶺市瑪鋼路口北側自家中,先后兩次容留王某某、張某吸食冰毒。案發后,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蔡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全部供認,對公訴機關宣讀、出示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蔡某某在公主嶺市瑪鋼路口北側自家中,先后兩次容留王某某、張某吸食冰毒。案發后,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張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常住人口查詢,涉案人員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辦案說明,現場檢測報告書,鑒定意見,吸毒成癮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兩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張亞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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