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90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5-30)
(2016)吉0381刑初59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6年3月23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5月23日對被告人盧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薛躍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盧某酒后駕駛川A8U0DL號捷達轎車,行至范家屯鎮興華路與騰飛大街路口處時,與同方向白某駕駛的吉ARQ123號帝豪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帝豪轎車乘坐者尤某受傷。經檢驗:盧某駕駛時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76.49mg/100ml。案發后,被告人盧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盧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盧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盧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盧某酒后駕駛川A8U0DL號捷達轎車,行至范家屯鎮興華路與騰飛大街路口處時,與同方向白某駕駛的吉ARQ123號帝豪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帝豪轎車乘坐者尤某受傷。經檢驗:盧某駕駛時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76.49mg/100ml。案發后,被告人盧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盧某的供述,證人尤某、呂某某證言,鑒定意見,常住人口查詢,歸案情況,協議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盧某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盧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張曉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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